被银都市工商局扣留。”
罗良问:“你公司生产标有“toyota”商标的汽车活塞、汽车轴瓦有无经商标所有人许可?”
林志方答:“没有。”
罗良问:“你公司生产标有“toyota”商标的汽车活塞、汽车轴瓦,商标是如何标上去的?”
林志方答:“我公司刻制模具,压印上去的。”
罗良问:“模具现在何处?”
林志方答:“已销毁,处理掉了。”
对当事人林志方的谈话调查,1个多点小时就结束了,当事人承认未经“toyota”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侵权生产标有“toyota”商标的汽车轴瓦2万片,价值3万元,生产标有“toyota”商标的汽车活塞1200只,价值15万元。
罗良把案件情况,向张勇科长汇报,经检处决定叫当事人拿罚款押金30万元,罗良告诉林志方时,林志方傻了,说都是罗良让他承认合同的。
罗良说:“你公司订货合同,已经生产,谈话笔录是你自己签字的。”
林志方无言以对,之后,当事人第二天,才把30万元罚款押金交齐。
罗良整理好案件材料,作出案件终结报告,并报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法规处、市局案审委员会审核、审批,银都市工商局作出拟处罚决定。
罗良制作《银都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放弃了听证权利。
最终,银都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对昌平县xx汽配有限公司处以没收标有“toyota”商标的汽车轴瓦2万片、标有“toyota”商标的汽车活塞5000只,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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