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六十七章 办案能手(第2/2页)  政坛人心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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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量质评分等项目的竞赛评比,在全银都市工商局60余人的竞赛人员中,罗良以前3名的成绩,获评全银都市工商局10大办案能手,为个人、也为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挣得了荣誉。

    在2005年度企业年审中,银都市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发现银都市xx化工生产有限公司,存在注册资本不到位的违法行为,2006年7月18日星期二,罗良和银都市工商局企业监管处的熊文致副处长一起,前往该企业查处。

    银都市xx化工生产有限公司住所,位于银都市万胜区高新技术园区,罗良亮明身份,进入该企业检查,罗良当场提取了该企业的成立以来的现金账和银行账,并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二天,来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接受谈话调查。

    银都市xx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露面,委托主办会计来接受谈话调查,罗良经调查,银都市xx化工生产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12日注册,注册资本1200万,实缴资本1200万元,注册完毕后就分3次,在2005年度的2月、5月等不同时间把1200万实交资本,分别转给10名企业员工的个人银行卡里,再由个人银行卡里转给该公司股东投资的,新成立的昌泰县xx房开公司个人股东的账户里,作为昌泰县xx房开公司的注册资本。

    到了2005年底,银都市xx化工有限公司为了做账了,再运用同样的方法转回该企业账户,最后因为该公司资金紧缺,还有80万没有回到银都市xx化工有限公司账中。

    银都市xx化工有限公司的资金运转过程,在该公司的银行账和现金账中都有体现,该企业在调查过程中,主办会计说:“银都市xx化工有限公司和万胜区政府领导都有关系的,希望罗良照顾该企业,事后企业会感谢罗良的”。

    确实,该企业通过熟人给顾文科长打过招呼,但始终没人和罗良说过,也没有任何说明文件,再说了,说了又怎么样?该怎么调查还是要怎么调查的。

    案件调查结束后,顾文科长认为可以以80万元资金未到位,作为处罚依据,罗良认为当事人抽逃了1200万注册资本,黄纯坪问罗良:“为什么?”

    罗良说:“当事人分3次,在不同时间把1200万实交资本全部抽取,而且3次行为是连续的违法行为,可以认定当事人抽逃1200万的注册资本违法行为。”

    罗良说出意见后,经检处处室领导就没什么好说的了,罗良所以在写案件终结报告时,就直接概括为:“当事人在2014年2月5日至5月20日期间违法抽取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

    案件交由经检处和企业监管处领导签字,企业监管处的凌见重处长,竟然说,案件终结报告看不懂,但是字还是签了,案件顺利经过审批。

    我的天了,就这处长的水平,怎么能看懂案件卷宗?有些处长是通过拎包、送礼当上处长的,他都不知道调查过程,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流程,怎么能知道调查结果?怎么能看懂案件终结报告?

    不要说有的处长了,就是我们的办案科科长,也从来没有完整调查过一个案件,案件调查也弄不懂,这个案件如果以抽逃80万注册资本,和以抽逃1200万,作为处罚依据,就相差6、70倍了。

    最后,银都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银都市xx化工有限公司处以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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