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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其怨结于敌。

    此言城解围后对有功及死伤者之优予抚恤;后段即前段之注或 别家之文。

    “冬塞祷祠”见史记封禅书,塞即今“赛”字,敌退后赛庙报 神福也。益,赏也(依李说)。上节未解围时,使吏慰问死伤者之家,本节解围后,太守且亲 身前去见遗属,重其事也。后段之“主”,亦指太守。

    “数使”下疑漏一字,或“使”为“授”讹,亦前段加赏之意 。怨结即结怨。“守身尊宠,明白贵之”,谓太守要亲身作明白的表示,对有功及遗属等极力 尊宠之,贵重之,如是,则人人愈知奋激,愈怨敌人的无道,所谓众志成城也。

    53 城上卒若吏各葆其左右。若yù以城为外谋者,父母、妻子、同产皆断;左右知,不 捕告,皆与同罪;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若非其左右及他伍捕告者,封之二千家之邑 。

    此言城上吏卒互保及知情者分别赏罚之法,可参前27及11 。

    54 城下里中家人皆相葆,若城上之数。

    此实前28节之复出,旧本chā在前节“皆与同罪”句下,今移 正。

    “之数”指人数言,前节左右相保,是三人联保 也,吴谓“之数”是规条之数,非是。

    55 城禁:吏、卒、民不yù寇徽职和旌者,断。不从令者,断。非擅出令者,断。失令 者,断。倚戟县下城,上下不与众等者,断。无应而妄呼者,断。总失者,断。誉客内毁者 ,断。离署而聚语者,断。闻城鼓声而伍后上署者,断。人自大书版,着之其署隔,守必自课 其先后,非其署而妄入之者,断。离署左右,共入他署,左右不捕,挟私书,行请谒及为行书 者,释守事而治私家事,卒民相盗家室、婴儿,皆断,无赦;人举而藉之。无符节而横行军中 者,断。客在城下,因数易其署而无易其养。誉敌:少以为众,乱以为治,敌攻拙以为巧者, 断。客、主人无得相与言及相藉,客shè以书,无得举,外示内以善,无得应,不从令者皆断。 禁无得举矢书若以书shè寇,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断,身枭城上,有能捕告之者,赏之黄金二十 斤。非时而行者,唯守及掺太守之节而使者。

    此节总言各种城禁,“城禁”两字是标题。

    首句孙改“不”为“下”,以“吏卒民下”为句,又改“yù” 为“效”;余谓“不”是衍文,言效为敌人之徽识(职、识通。)和旌(军门之旗。)者科罪 。

    “非擅”之“非”字衍文。运本乙为“非令擅出”,于文虽通 ,但此三句均就“令”立法,如依运之钩乙,则为对“出”立法,与前后文不符。

    倚戟句谓下城不经阶陛,倚戟悬身而下,或上城、下城时不与 众同也。(等,同也。)

    同喧。总当作纵,谓纵走 罪人及遗失公物。

    誉客内毁,犹言称赞敌人,非毁自己,下文,“誉敌,少以为 众,乱以为治,敌攻拙以为巧”,皆其一例。聚语与前13之三聚同。

    闻城鼓声一句,即前21“小鼓五后从军断”之复出。

    人自大书版四句,系前48之复出,“守必自课其先后”与彼 节“守案其署”相当,谓太守亲自阅定其到署办公之先后,即今之“批阅签到簿”,据余所见 ,辛亥革命初期之官厅,尚能如此执行,后来反动派执政,则到公早晚,任意逾时,无复有规 律矣。吴解作“凡有分守者必自察其先后”,纯因未比照前文而误。

    为行书即替人请托。(为读去声。)释守事即舍守城之事。“ 卒民相盗家室、婴儿”谓偷取他人妻、子。藉与籍通,法律曰“籍没”(似非登记其姓名之谓 ),疑专就末一项盗妻子之罪言之,吴误读“

    卒民相盗”为 句,又“家室妻儿皆断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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