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二百七十六集 余波未尽(第1/2页)  石道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后来,政府给了居曼2万元,居曼并不满意:“这是看护陨石的钱,还没算破坏草场的钱。”

    直到现在,牧场兄弟俩依然认为,陨石应该归他们所有。

    对于持草场证的热马赞兄弟所说的,海拉提和加尔恒不以为然,理由是北京天文馆的荣誉证书上面载明了是他们报告了准确地点,并由国家科研单位首次确定为陨石。

    “他们发现得早有什么用?知道那是陨石吗?”

    海拉提和加尔恒再次找到当地政府经手部门,他们推说这是国家财产,怎么可能给他们重奖。

    眼看到手的钱没了,他们怎么会放弃,俩人一商量,委托了律师要状告政府。

    如果顺利立案,这将可能是中国第一例有关天外来客的诉讼。

    见到有人打官司,陨石发现地的牧场承包人居曼也不服,他也加入对这块石头的争夺。

    无论是哈萨克族向导、牧场承包人,还是政府,都是以第一发现者为由,主张对陨石的所有权。

    对于未明确先占制度的中国民法,这无疑又出了道难题。

    见政府迟迟没有回音,海拉提和加尔恒从对重奖落空的失望,转而主张对陨石的所有权。

    他们远赴四川,找到张律师,希望通过法律取得陨铁的所有权。张律师曾经代理过四川彭州乌木官司,这个案子因地下的乌木资源是否属于国有引发激烈争论。

    现在,对陨石提出所有权的,有政府,有海拉提和加尔恒,还有居曼一家。

    但三方都很难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海拉提和加尔恒为了此次官司能够打赢,他们找了曾参与物权法起草论证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尹教授,尹教授直截了当地对他俩说。

    “陨石作为物应该归属谁,现行法律肯定是完全没有考虑的,这点不用回避。”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陨石就像回到了外太空,闯入了一片真空地带。

    而即使最早发现,也不意味着已经先占有。

    事实上,反倒是政府率先占有了陨石。

    “当然,先占除了事实占有,也可以是观念占有。”

    尹教授表示,发现后遮一块篷布,建一个围栏,也可表示占有,总之要有宣示的标志。

    “先占”原则在许多国家民法中均有明文规定,即对无主物,先占者先取得所有权,这源自人类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

    由于与民法通则无主物归国家所有相冲突,我国物权法制定时回避了先占制度。

    不过,“先占先得”在社会生活和一般的民事纠纷中,仍是得到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规则,只是涉及官民之争时,以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司法惯例,无主物掉入公有箩筐的概率最大。

    即使按照先占制度,尹教授也并不赞同将陨石划为无主物,“无主物的定义也有例外和界限,像并非普通财产,而对社会有重大价值的物品,我们主张不要让这类物进入流通环节,成为私权标志。”

    尹教授认为,陨石并无普通的经济利用价值,更多的是科学研究价值,在现行法律中可作为自然资源。

    针对特定“物”的立法,也是确权方式。

    比如文物、矿产资源,均有相关的专门法律。

    事实上,早在2005年时科学界就提出陨石立法,像文物和化石一样收为国有。

    这一立法意图延宕数年后悄无声息,在陨石收藏界也颇多微词。

    对于政府占有陨石,张律师认为,陨石既不属于文物、矿产、古生物化石,也不属于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和遗失物,甚至不属于物权法和其它法律所规定的归属国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自然资源,“

    “政府并无对陨石获取、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