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饷尽援绝,无法可施,不得已悬旗乞降,好好一个青岛,由德人经营十多年,建筑完固,至此国际纷争,竟被日人乘间占去了。为好拓地者作一棒喝。

    袁总统也无心过问,按日里收揽大权,规复专制,所有新颁章程,又增添了若干条。就中有立法院组织法,及地方自治试行条例,名目上是改良旧制,维持共和,其实是徒有虚名,掩饰人目。当时有一个在京人员宋育仁,居然倡议复辟,yù请出宣统帝来,仍登大宝。为文武二圣人先声。会被袁总统闻知,即下一申令,说他邪词惑众,紊乱国宪,著即驱逐回籍。就是王运、劳乃宣等,主张君主立宪,袁总统尚满口共和,自谓帝王总统,均非所愿。谁知他口是心非,暗地里却着着进行,到了三年十二月终旬,先改定大总统选举法,公布出来,录述如后:

    [[大总统选举法]]

    第一条 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子,完全享有公权,年满四十岁以上,并居住国内满二十年以上者,有被选举为大总统资格。

    第二条 大总统任期十年,得连任。

    第三条 每届行大总统选举时,大总统代表民意,依第一条所定,敬谨推荐有被选举为大总统资格者三人。

    前项被推荐者之姓名,由大总统先期敬谨亲书于嘉禾金简,钤盖国玺,密贮金匮于大总统府,特设尊藏金匮石室尊藏之。

    前项金匮之管钥,大总统掌之。石室之管钥,大总统及参政院院长国务卿分掌之,非奉大总统之命令,不得开启。

    第四条 大总统选举会,以下列各员组织之:

    一 参政院参政 互选五十人。

    二 立法院议员 互选五十人。

    前项各款之互选,用记名连记投票法,以得票较多数者为当选,由内务总长监督之。

    届组织大总统选举会,立法院在闭会期内时,以在京议员之名次在前者五十人,为大总统选举会会员。

    第五条 大总统选举会,由大总统召集,于每届选举期前三日以内组织之。

    第六条 大总统选举会,以参政院议场为会场,以参政院院长为会长。

    参政院院长,如系副总统兼任,或有其他事故时,以立法院议长为会长。

    第七条 选举大总统之日,大总统敬谨将所推荐有被选举为大总统资格者之姓名,宣布于大总统选举会。

    第八条 大总统选举会,除就被推荐三人投票外,得对于现任大总统投票。

    第九条 选举大总统,以会员四分之三以上到会,用记名单名投票法。得票满投票人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若皆不足当选票额时,就得票多数之二人行决选,以得票较多数者为当选。

    第十条 每届应行选举大总统之年,参政院参政,认为政治上有必要时,得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为现任大总统连任之议决,由大总统公布之。

    第十一条 大总统任期未满,因故去职时,应于三日内组织大总统临时选举会。

    临时选举未举行前,大总统职权,由副总统依约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代行之。如副总统同时因故去职,或现不在京,及有其他事故,不能代行时,由国务卿摄行其职权。但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之职权,不得代行或摄行。

    第十二条 届行临时选举之日,由代行或摄行大总统之职权者,咨行大总统临时选举会会长,指任会员十人,监视开启尊藏金匮石室,恭领金匮到会,当众宣布。就被推荐三人中,依九条之规定,投票选举。

    第十三条 现任大总统连任,或当选大总统继任,均应于就职时,为下列之宣誓。

    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宪法未公布施行以前,前项誓词,须声明遵守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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