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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luluxxsy发表于201052616:54:17

    我觉得大大这本书写得真的很好耶

    把前面写了的看了一遍又一遍

    越看越觉得的回味无穷

    它的所带来的感动,触碰到我的soul深处了好像有点夸张但是真的给了我这种感觉

    说说里面的关于那个小产的情节

    我觉得那个孩子的确应该掉

    很多里面

    在男主辜负了女主的时候

    都会让女主怀孕然后离开

    以后好有个寄托

    but,我想说得是

    凭什么女人就天生犯贱的一定要为了一个已不爱她的人去生儿育女

    就像女主说的那样没必要为了一个男人受苦当那个男人在风流快活的时候

    女人,在当一个男人不再爱的她的时候

    有了孩子又如何

    照样得不到所爱的男人的爱

    既然如此何必把那个孩子生下来

    最后也是徒增伤悲

    矮子是在父母的期待下剩下来的

    只有母亲的期待是不够的

    孩子也需要父爱

    很喜欢冷

    看得出来他现在对女主上心

    而且文案里面也说了为了女主肚子里面的孩子“哭了”

    一个男的如果为了一个女人哭

    那么他一定是很爱那个女人

    爱到骨子里面了

    有一个这么爱自己的男人

    我觉得没有必要再留恋那个负心汉了

    如果我是女主我一定会选择那个让我笑的人而不是一个让我哭的男人

    虽然说大多数女人都会留在让自己哭的男人身边

    上面只是自己的一点小小的见解

    对了大大,我记得美国是不允许堕胎的

    堕胎貌似是违反法律的 总裁的外遇:

    所以。

    这里女主说要去美国堕胎好像有一点问题撒

    作者回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承认妇女的“堕胎权”,受到宪法**权的保护。但对于堕胎权的限制应采取“严格审查”标准,并提出“三阶段标准”。

    1在妊娠头三个月第1到第12周,堕胎危险性小于正常分娩,政府没有必要为了保护孕妇健康而限制堕胎,胎儿也不具有体外存活性viability,所以医生与孕妇磋商之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堕胎,不受法令限制;

    2在妊娠头三个月之后、胎儿具有母体外存活性之前,堕胎危险性增加,政府得以保护孕妇健康为目的而限制堕胎,但是,限制手段只能以保护孕妇健康为必要;

    3在胎儿具有母体外存活性第24到28周之后,政府保护潜在生命的利益达到了不可抗拒利益的程度,因而政府可以禁止堕胎。

    谢谢亲的长评,本文女主怀孕一个多月,去美国堕胎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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