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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者。若令於人者酬,是「其所宜得而其所求」也。不著者之主不合,而且亦必不「或累金而不佐家之急」之富商蓄所迎,能免於「」之患乎?氏以「百符一」政府特商人乘,其甚卓。惟按原文之意,乃商人持有借券百件者,即可自一以之用,者得向公家,非令民以也。且政府之所以特商人乘者,正yù借此提高以代民之用也,若仍令人民,未完,又百倍之新,得之「出」耶?又案:人不得乘,乃高祖之制。此文作者乃yù利用商之心,大弛商之律,不要求高利者自放,而且可以使家得百倍其本之暴利。此《重丁篇》所「」之或用「罪」方法或用「

    旌表」方法,促使高利者自放其高利削行者,同不合之幻想而已。

    〔四〕元材案:即《.》「牛同」之,古注:「,也。雄《方言》云:『梁宋楚燕之曰。』」《史..集解》引《音》云:「,食牛器也。以木作,如槽。」此言牧,即今言槽。《重戊》「立帛牢」,「帛」即「」之。

    桓公於管子曰:「崇弟弟丁惠〔一〕之功世吾罔〔二〕,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去菹菜斥山?●不用之壤〔三〕,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去一。列稼封十五里之原,耕而自以落〔四〕,其民,寡人不得籍斗升焉。是寡人之,五分而不能cāo其二,〔五〕是有乘之而千乘之用也。以是天子提衡秩於侯,〔六〕之有道乎?」

    管子曰:「唯籍於令可耳。」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曰:「以令置屯籍〔七〕,十之家不行,百之家不行,千之家不行。行者不能百之一,千之十,而之皆於上矣〔八〕。君案之,令之曰:『而用不足,以平取之子,皆案而不能挹〔九〕焉。』君直之重以其〔一0〕,使券契之〔一一〕,藏之皆於君矣。故九州,竟上患〔一二〕。」

    令曰:「,所用之〔一三〕。」

    管子曰〔一四〕:「天下有兵,藏之粟足以其。天下兵,以。若此,菹菜斥山?●之壤不草。此之籍於令〔一五〕。」

    〔一〕何如璋云:「崇、二家可考。丁是丁公之後,惠是桓公之後,惠公乃桓公子。足此文後人所也。」元材案:此亦著者假之。且正因其丁惠,《重丁篇》之以丁惠高者,同足明篇所述日之史初,本篇上文之言「

    程侯」「狄侯」,《重甲篇》之言「癸乙」,《重丁篇》之言「癸度」及《重戊篇》之言「王邑」「王北」矣。「功世」疑作「功臣世家」,《重丁篇》「功臣世家」一凡四,可。

    〔二〕俞樾云:「『吾罔』者,即吾也。罔、一之。《尚.誓》『罔有攸赦』,《西伯戡黎》『罔敢知吉』,《微子》『乃罔恒』,《金》『王其罔害』,《史》易以『』字,是其。『』即『凶』。或疑『罔』『凶』字之,非是。」元材案:「吾罔」三字,疑有,依俞亦上下文不相接,仍以疑是。

    〔三〕元材案:「去」字,疑衍,下。「菹菜」乃「菹」之,下同。「」,地。「斥」,《.刑法志》古注云:「斥,之地。」山言山中。「?●」,安井衡云:「?●之字。?●,不平也。」今案《子.庚桑楚篇》作「畏」。《史.老申》作「畏累」。「不用」,何如璋云:「言不可耕也。」

    〔四〕元材案:「去一」二字疑衍,下。列即本篇上文「立壤列」之列。稼,稼,此指田。,。封,封疆。原,平地。此靠近封疆十五里之平地,皆大小不等之田所布。此等田皆人所私而自成村落者,故下文云「其民寡人不得籍斗升」也。佩「『列稼封』,『稼』作『冢』,山曰冢,上所言『山』乃群山,此指泰山言」者非。

    〔五〕俞樾云:「按此文凡三云『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句下有『去一』字。言如此是去其一分也。今第一句下有『去』字而『一』字,第二句下『去一』字俱存,而下,第三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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