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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权告诉别人不准用它,有权把它卖给你选中的任何人。

    由于 18 世纪末对产权做了明确界定,并建立了有力的实施制度,美国和其他许多工业国家的生活标准提高了 40 多倍。相反,缺乏这种制度的社会,少有富裕起来的。倘若人们无法建立对财产的明确法定权利,他们就没有动机去投资能够创造新财富的资本设备。

    可尽管产权创造了数不尽的效益,但这同样需要付出成本。针对任何商品确定并执行产权,都要求投人真正的资源。有时候,最终收益并不值得费这个劲。仔细观察一番,我们就能看出,所有权的概念其实是很有争议的。本章首先用几个例子,来考查一下我们对拥有某事物这个概念的理解存在哪些局限xìng。

    为什么有时侯岛上居民阻止陌生人使用私家码头是违法的?

    1904年 11 月 13 日,普洛夫一家的几名成员,在张伯lún湖划船,不料硅上了暴风。为了躲进风雨,他们把帆船停泊在一处私人码头,该码头的主人叫普特南,住在湖中的一座小岛上。普特南派仆人去叫普洛夫一家人驶离码头。他们照做了,可不久后,帆船又硅到了暴风。有几人受了伤,但都还活着。事后不久,普洛夫一家人对普特南提起诉讼, l908年,佛蒙特一家法院刹他们胜诉。为什么普特南不让普洛夫一家人使用自家码头违反了法律呢?

    私有财产法准予业主对自己产业的用途享有极大的决定权。但这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力。佛蒙特法院认为,否定普洛夫一家人享有暴风避难权所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普特南对自家码头享有绝对控制权所带来的收益。

    为什么侵权法常常暂时中止业主对滨水地区的财产权?

    城市居民无权出于加快抵达预期目的地的意图,穿越某人的私有产业。他们必须使用人行道,或者其他公共道路,抵达想去的地方。然而,在不少管辖范围,湖滨和海滨产业受不同法令的管辖。例如,倘若住在湖滨木及的人想拜访住在自己北边第三栋木屋的朋友,则可以直接穿过两处位于其间的产业,哪怕业主时此强烈反对。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区别呢?

    和其他法律一样,反侵权法也包含成本和效益。由于屋主多重视个人隐私和安全,倘若禁止他人非法侵入其土地,业主自然受益。在此过程中,他人无法选择前往目的地最便利的路线。但在不同的环境中,上述成本和收益存在巨大的差异。

    假设在城市街区, A 房子的业主想要去拜访住在 D 处的朋友,如上图左。他可以抄近路,穿过 B 和 C 房子的后院。如果他不得穿越这两处产业,他走路的距离就要增加,但增幅并不大,因为公共道路就在附近。在这种情况下,隐私的价值高于抄近路的价值。

    现在再假设上述房子位于湖边,如上图右。倘若住在 A 的人想拜访住在 D 的朋友,要是准予她穿越 B 房和 C 房旁的道路,就不用走太长路。可要是只能使用会共道路,她必须穿越一两里陡峭的山路,再朝北开一两里,最后再通过另一段陡峭的山路。在很多情况下,这么长时间玻沙的成本,使人们有充分的理由暂缓执行水滨产业的侵权法。

    但这么解释还不够完整,因为有些时候,即便岸边就有公路可走,侵权法也不适用于水滨产业;而在内陆地区,即便要绕更远的路,侵权法也会铁面无私地保护私有产业。侵权法不适用于水滨产业,似乎根植于这样的事实:自古以来,水城抚是公共财产,向所有人开放。没有相应的准入权,这种开放就毫无意义。从前以捕鱼为业的人很多,准入权在经济上具有重要地位。在缅因州这类捕鱼业兴旺的地方,倘若新来者限制他人使用自家海滩,会激起地方上不小的争议。

    为什么住在西北太平洋地区的土生美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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