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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所需的规模也急剧增长。在这种情况下,1601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济贫法》(Poor Relief Act),与此同时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英格兰慈善用途法规 》(The English Statute of Charitable Uses)。通常把二者统称为《伊丽莎白法规》。《济贫法》 第一款就规定向“每一个拥有土地、房屋、租税、煤矿和可销售的林木的居民、牧师、教区主教强制征收按财产比例的税”,条件是每一个教区的教会执事与2至4名(视教区的大小而定)户主共同承担监管此项税收所施与的贫困对象,缴税人如有异议有权向季度会议提出申诉。此项济贫计划使每一个教区负责其所辖范围内的穷人,教区成为《济贫法》的实施单位,《济贫法》的执行官员,也就是监管人,是从缴税的户主中遴选产生的。《济贫法》和《英格兰慈善用途法规》一方面对强制征税的财产的种类作了详细界定;另一方面对捐赠对象也作了详细规定除传统的老弱病残无家可归者外,还有学校、路桥修建、市政设施、孤儿院、教养院、刑满犯人安置、残废军人、破产手工业者以及对大学的学者资助等等。可见捐赠已经由慈善xìng发展到某种程度的社会xìng。更重要的是管理的职责虽然名义上仍属于教区主教,但增加了由本教区的居民选举的若干代表与教会共管,并对其用途予以监督,同时又保证捐赠者的意愿得以贯彻,并有申诉权。这一法规使慈善机构具备私人和公共双重职能,承认其一定的独立地位,同时又置于国家监督之下,最终监督和仲裁权在首相。《伊丽莎白法规》在多方面都有开创xìng,如实际上开始了调节税收制、慈善事业世俗化、援助对象社会化以及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等等,因此在公益事业史上被认为具有里程碑的作用,是现代公益事业的先声。

    由《伊丽莎白法规》开始,17世纪中期新的慈善事业在英国大规模实施,这也正是英国人向美国大规模移民之时,这一新兴事物也就随着早期的殖民者传到了新大陆。所以可以说,美国的慈善公益事业和思想是与殖民开发同步发展的。但是一旦到了美国,就有了在新的条件下的创新,并非照搬英国的经验。其中最主要的区别是,在美国,捐献并非强制xìng的,政府监督也远弱于英国,特别是在独立以前。从“五月花”号的清教徒领袖温思罗普(JohnWinthrop, 15881649)到创建宾夕法尼亚州的英国桂格教徒威廉宾(William Penn, 16441718),到美国开国元勋之一的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 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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