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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oombs),离开福特基金会后任肯尼迪约翰逊政府的教育文化事务助理国务卿,并著书论文化教育在外jiāo政策中的作用,后来到巴黎任教科文组织下属的国际教育计划研究所所长,该研究所也得到美国大基金会的资助……至于大基金会的董事会成员先后在政府任职的更加不胜枚举。这足以说明,基金会在思想上与政府有无法分割的联系,因此有“影子内阁”之称。

    冷战时期有些基金会曾资助中央情报局(CIA)在东欧的工作以及东非的教育jiāo流、和平队等。这些本都是幕后进行的,后来被参与者发现,遂曝光。

    但是,又不能据此认定基金会一定处处都与政府的思路一致。它的主流始终代表美国精英的自由主义、改良主义的理想。原来的“官”变成“民”之后,其角度和行为也就有所不同。例如腊斯克在两届政府中都是冷战强硬派,而在基金会任职期间面对国会的“非美活动”调查,却竭力为自由派路线辩护。邦迪在政府中是越南战争的推动者,在基金会时则对援助黑人,包括民权运动,一马当先,受到保守派的抨击。

    《财富的归宿》 第三部分税法的调控作用

    二、 税法的调控作用

    基金会只是美国数以百万计的非营利组织中的一种,既然它享受免税待遇,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都十分关心这些组织是否滥用它们的免税特权进行逃税,对其行为的监督就至关重要。

    在税率差别较大的年代里(美国历届政府累进税的政策常有改变),收入越高的人进行公益捐赠越合算。特别是非现金的捐赠,例如股票、房产等,如果将这些出售换现金,jiāo税可达25%,所以在估价较高时捐出,对整个资产享受免税可以比自己出售还合算。因此有精通税法者钻这个空子,以向公益事业捐款达到谋私利的目的,不过这是少数,远非公益事业的主流。多年来为杜绝此类弊病,在美国存在着政府的和非政府的双重监督机制。政府在联邦、州和市三级都有监督,其中以联邦政府为主,因为只有在联邦一级有权决定减免税收。实际上税收制度是政府在法律上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调控的主要手段,甚或是惟一的有效手段。政府的监控集中由财政部国内税务局(IRS)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统一管理。税务局下面负责此事的部门为“雇员计划和免税组织处”。到目前为止,适用的法律基本上以1986年10月通过的税法中第501(c)(3)条款为准。该法规定享受免税待遇的基金会和其他组织的条件是:

    其组织和运作完全是为了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试验、文学或教育,扶助国内或国际业余体育竞赛(但任何活动不得包括提供体育设施或装备),或防止虐待儿童和动物的目的。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其收入任何部分作为私人股东或个人利益,以大量活动用于企图影响立法的宣传等活动……以及参与或干预拥护或反对任何公职候选人的政治竞选活动(包括印刷和发表声明等)。①

    另外还规定捐赠给以下对象者不能免税:亲戚、朋友或其他个人,外国组织、政治组织或候选人,社jiāo俱乐部、工会、商会或宣传组织。

    凡申请免税的组织都按一定的程序向税务局提jiāo报告,审查合格即可发放许可证。税务局也经常对已经免税的组织进行审计,要求基金会提jiāo报告并对捐赠情况进行调查,并向国会递jiāo其所了解的情况,对有关立法提出意见,对违规者实行处罚,直至收回许可证。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的法律和审核程序比较简单。税务局只负责审查有关单位是否符合法律内容,不问其业务内容及社会需要的程度,也不必与其他有关部门协商,例如有关医疗的公益机构不必通过卫生部门,又如有人要捐款成立一个专门研究防治流感的基金会,政府不能因为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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