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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那就是凭个人贡献而不是凭家世致富,这就像挑选冠军的儿子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一样错误而荒唐。⑥布什和拥护此政策的一派的理由也是以美国传统为根据,他们认为高额遗产税对通过个人奋斗而积累财产的人不公平,有损美国社会和经济活力的基础。双方各自都能拿出数据来,证明遗产税与公益捐赠关系很大,或关系不大。究竟这一政策对公益事业的影响如何,尚待历史证明。

    《财富的归宿》 第三部分“公私合营”的运作模式

    四、 “公私合营”的运作模式

    一般说来,以罗斯福“新政”划线,美国的公众福利转向以政府为主导,政府财政

    占福利经费来源的绝大部分。但是美国之为“福利国家”,和通常人们以欧洲福利国家为蓝本的概念是有很大区别的。为方便计,姑且借用“公私合营”一词以名之。这种“合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减免税收以鼓励私人捐赠,实际等于间接的政府补助。这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不过在美国底数大,因而效益显著。根据商业部的统计,以1985年财政年度为例,这一“间接补助”达134亿美元,其中医疗第一,占12%;教育第二,占10%;其余部分进入各种各样的非营利机构,包括教会组织。

    (2) 政府负责决策、立法和拨款,而具体运作则是另一回事,很多福利拨款都通过私营非营利组织发放。也可以说,私人机构参与政府的福利项目,其好处是,政府承担的公益领域虽然不断扩大,而有关的行政机构、人员和开支却未成比例地增长。

    (3) 政府的福利政策并未取代私人公益事业,而是平行发展。从小罗斯福到约翰逊政府的几十年中政府福利项目不断扩大,预算也大幅增长,而与此同时私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也持续增长,基金会在战后几十年中的蓬勃发展即是证明。反过来,私人基金会也向政府主持的机构或项目捐款。

    所谓私营非营利组织包括多种类别。根据这方面的专家萨拉蒙(Lester Salamon)的说法,可分以下几类:(1) 出资机构,包括私人基金会、“联合道路”组织、蓝十字会(覆盖最广的医疗保险机构之一)以及宗教募捐联合会等;(2) 为会员服务的组织,如工会以及各种行业公会;(3) 为公众服务的组织,如各种教育文化机构和福利机构、幼儿园、养老院、慈善医院等;(4) 教会组织。本书的主题私人基金会属第一类,但与第三类也有关,因属于其捐赠对象。本节在叙述“公私合营”现象时,除第四类宗教组织外,其他三类都包括在内。⑦

    事实上,政府给私营机构资助在美国“古已有之”。早期有些私立大学(如哈佛、哥lún比亚)、艺术博物馆以及福利xìng医院等都得到过政府的捐款,1890年政府济贫款通过私营机构运作的已达50%。但是直到1960年之前,这类合作大多在地方政府和私营机构之间进行。1960年以后,联邦政府才大规模与私营机构合作。以1980年为例,宗教组织以外的非营利机构共接受捐款1164亿美元,其中联邦政府出资404亿美元,私人捐赠(包括基金会、公司及个人)268亿美元,州及各级地方政府出资80100亿美元。由此可见,联邦政府占第一位,加上州和地方政府的拨款则比私人捐款多50%。联邦政府通过私人机构运作的福利、文教卫生类拨款占其全部此类拨款的36%,其中各类项目的比例又有所不同,依次为:(1) 社会服务56%,(2) 文化艺术51%,(3) 就业培训48%,(4) 医疗保健44%,(5) 住房和社区开发5%。最后一项最少,因为这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的。⑧

    政府除利用原有的私营机构外,还可以推动成立新的机构或机制,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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