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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也。

    彼祖述荀卿之说者曰:但得其人可矣,何必于立法。

    不知一人之时代甚短,而法则甚长;一人之范围甚狭,而法则甚广;恃人而不恃法者,其人亡则其政息焉。

    法之能立,贤智者固能神明于法以增公益,愚不肖者亦束缚于法以无大尤。

    靡论吾中国之乏才也,即使多才,而二十余省之地,一切民生国计之政务,非百数十万人不能分任也,安所得百数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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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 立 法 权142

    之贤智而薰治之?既无人焉,又无法焉,而yù事之举,安可得也?夫人之将营一室也,犹必先绘其图,估其材,然后从事焉。曾是一国之政,而顾一室之不若乎?近年以来,吾中国变法之议屡兴,而效不睹者,无立法部故也。及今不此之务,吾知更阅数年、数十年,而效之不可睹,仍如故也。今日上一奏,明日下一谕,无识者欢欣鼓舞,以为维新之治可以立见,而不知皆纸上空文,羌无故实。不宁唯是,条理错乱,张脉偾兴,宜存者革,宜革者存,宜急者缓,宜缓者急,未见其利,先受其敝。无他,徒观夫西人政效之美,而不知其所以成其美者,有本原在也。本原维何?曰立法部而已。

    第二节 论立法行政分权之理

    立法、行政分权之事,泰西早已行之,及法儒孟德斯鸠,益阐明其理,确定其范围,各国政治,乃益进化焉。二者之宜分不宜合,其事本甚易明。人之有心魂以司意志,有官肢以司行为,两各有职而不能混者也。彼人格之国家,何独不然。虽然,其利害所存,犹不止此。孟德斯鸠曰:“苟yù得善良政治者,必政府中之各部,不越其职然后可。然居其职者往往越职,此亦人之常情,而古今之通弊也。

    故设官分职,各司其事,必当使互相牵制,不使互相侵越。“又曰:”立法、行法二权,若同归于一人,或同归于一部,则国人必不能保其自由权。何则?两权相合,则或借立法之权以设苛法,又借其行法之权以施此苛法,其弊何可胜言!如政府中一部有行法之权者,而yù夺国人财产,乃先赖立法之权,豫定法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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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2梁启超文集

    各人财产,皆可归之政府,再借其行法之权以夺之,则国人虽yù起而与争,亦力不能敌,无可奈何而已“云云。此孟氏分权说之大概也。

    孟氏此论,实能得立政之本原。吾中国之官制,亦最讲牵制防弊之法,然皆同其职而提掣肘之,非能厘其职而均平之。如一部而有七堂官,一省而有督、有抚、有两司、有诸道,皆以防侵越、相牵制也。而不知徒相掣肘,相推诿,一事不举,而弊亦卒不可防。西人不然。凡行政之事,每一职必专任一人,授以全权,使尽其才以治其事,功罪悉以属之,夫是谓有责任之政府。若其所以防之者,则以立法、司法两权相为犄角。

    (司法权别论之。)立法部议定之法律,经元首裁可,然后下诸所司之行政官,使率循之。

    行政官若yù有所兴作,必陈其意见于立法部,得其决议,乃能施行。其有于未定之法而任意恣行者,是谓侵职,侵职罪也;其有于已定之法而奉行不力者,是谓溺职,溺职亦罪也。但使立法之权确定,所立之法善良,则行政官断无可以病国厉民之理,所谓其源洁者其流必澄,何此一一而防之。故两者分权,实为制治最要之原也。

    吾中国本并立法之事而无之,则其无分权,更何待言。

    然古者犹有言:“坐而论道,谓之三公,作而行之,谓之有司。”

    亦似稍知两权之界限者然。汉制有议郎,有博士,专司讨议,但其秩抑末,其权抑微矣。夫所谓分立者,必彼此之权,互相均平,行政者不能强立法者以从我。

    若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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