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 34 章(第2/4页)  梁启超文集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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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以外务大臣陪席,其与外国君主来往书简,非经首相或外务大臣一览,不能发出,而君主特权之自由,殆皆丧失。又不徒于外jiāo为然耳,于内治亦然。占士第四时,尝有爱尔兰人受死罪之公判者,王yù自行特权,命爱尔兰总督赦之,首相罗拔比尔反对之,谓非经责任大臣之手,不能行此权,其事遂止。自兹以往,王者益无敢自恣矣。由此观之,则英国君主不能强行民所恶之秕政,有断然也,其不能为恶者三也。

    质而言之,则英国君主岂徒不能为恶而已,虽善亦不能为。顾称此不称彼者,恶则归大臣,善则归其君耳。虽然,彼君主者既肯尽委其权于国民所信用之大臣,而不与之争,斯即善之大者也,则虽谓英国君主能为善不能为恶,谁曰不宜!

    夫人至于不能为善,不能为恶,则其万事毫无责任,岂待问哉!故英国国民,无贵无贱,无贫无富,无老无幼,无男无女,无不皆有责任,惟君主则真无责任。英国宪政,各国宪政之母也,故凡立宪国之有君主者,莫不以“无责任”

    之一语,泐为宪文。虽其行用特权之范围,不无广狭之殊,要其精神,则皆自英国来也。

    所谓君主无责任者,如是而已,如是而已。

    君主所以必使之无责任者何?

    曰:避革命也。

    (此义本甚浅显,

    -- 282

    政治学学理摭言762

    人人意中所有也。

    而在立宪君主国之学者,多不肯揭破言之。

    日本人尤大忌焉,则美其名曰,君主神圣故无责任,有特权故无责任。)凡有责任者,不尽其责则去,不尽其责而不去,则夫立于监督之地位者,例得科其罪而放逐之,此天地之通义也。儒教之言君主政体,则有责任之君主也,故曰:“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未闻弑君。”故曰:“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故曰:“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

    (《春秋》之义,凡君主为孔子所绝者,不一而足,绝之者,皆以其不尽责任也。孟子言责任之义,尤深切著明。其语齐王云:“友人冻馁妻子则如之何?士师不能治事则如之何?四境之内不治则如之何?”皆以唤醒责任观念也。又云:“求牧与刍而不得,则反诸其人乎,抑亦立而视其死与?”

    皆责任之义也。)

    凡以示夫监督人所应行之权利也。

    夫代表一国而当行政之冲者,其责任非犹夫寻常责任也,十事九尽责而一不尽焉,则固已不可以尸其位。而彼君主者,终其身而当此冲者也,短者数年,长者数十年,虽舜禹复生,岂能保无百一之失乎?有之而民隐忍焉,今日可隐忍其一,他日即可隐忍其百,而政其紊、国其颓矣。有之而民不隐忍焉,则是革命终无已时也。夫一人之身,数十年之久,而其责任之难完,固已如是,而况乎世及以为礼,卜世至数十,卜年至数百者耶?若是乎,君主与责任,势固不能并行。重视君主,则不可不牺牲责任,重视责任,又不可不牺牲君主,而孔孟乃yù两利而俱存之,此所以中国数千年君主,有责任之名,无责任之实,而革命之祸,亦不绝于历史也。

    泰西之民知其然也,以为凡掌一国行政之实权者,可不负责任;既负责任,则必随时可以去之留之,而不能以一人一姓永尸其位。而所谓实权者,或在元首焉,或在元首之辅佐焉。苟在元首,则其元首不可不定一任期,及期而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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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2梁启超文集

    古罗马之“孔苏”

    ,今合众国、法兰西之“伯理玺天德”是也;苟yù元首之不屡易,则其实权不可不移诸元首以下之一位,今世立宪君主国所谓责任大臣是也。故夫一国之元首,惟无实权者乃可以有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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