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 36 章(第3/4页)  梁启超文集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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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之之道不一端,而体魄之健壮,养教之得宜,其尤要也。故yù对于一国而尽传种之义务者,(第一)必须其年龄有可以为人父母之资格;(第二)

    必须其能力可以荷为人父母之责任。如是者,则能为一国得佳种;不然者,徒耗其传种力于无用之地。

    不宁惟是,且举一国之种子则腐败之,国未有不悴者也。

    吾中国以家族为本位者也,(西人以一人为本位,中国以一家族为本位,此其理颇长,容别著论论之。)昔贤之言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举国人皆于此兢兢焉。有子女者,甫离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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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民 议582

    褓,其长亲辄孳孳然以代谋结婚为一大事。甚至有年三十而抱孙者,则戚族视为家庆,社会以为人瑞。

    彼其意岂不曰:是将以昌吾后也。而乌知夫此秀而不实之种,其有之反不如其无之之为愈也。接统计学家言:凡各国中人民之废者、疾者、夭者、弱者、钝者、犯罪者,大率早婚之父母所产子女居其多数。

    (美国玛乐斯密、日本吴文聪所著统计各书,列表甚详,今避繁不具引。)

    盖其父母之身体与神经,两未发达,其资格不足以育佳儿也。

    (论者或驳此论,而举古今名人中亦有属于早婚者之子以为证。

    不知此特例外偶见之事耳,凡论事总不能举例外,必当以多数为凭。如彼主张女权者,举fù女中一二优秀之人,以为fù女脑力不劣于男子之证;又如中国回护科举者,谓科举中亦往往有人才,而以为科举无弊,皆非笃论也。加藤弘之《天则百话》曾著论《答客难》,今不具引。)故彼早婚者之子女,当其初婚时代之所产,既已以资格不足,无以得佳种;及其婚后十年或二十年,男女既已成熟,宜若所产者良矣,而无如此十年、二十年中,已犯第一条害于养生之公例,斫丧殆尽,父母俱就弱,而又因以传其弱之种于晚产之子,是始终皆弱也。夫我既以早婚而产弱子,则子既弱于我躬;子复以早婚而产弱孙,则孙又将弱于我子。如是递传递弱,每下愈况,虽我祖宗有雄健活泼虎视一世之概,其何堪数传之澌灭也?

    抑弱之种,岂惟无益于父母之前途,而见累又甚焉。一家之子弟弱,则其家必落;一国之子弟弱,则其国必亡。昔斯巴达人有产子者,必经政府验视,苟认甚体魄为不合于斯巴达市民之资格,则隘巷寒冰,弃之不稍顾惜,岂酷忍哉?

    以为非如是,则其种族不足以竞优胜于世界也。而中国人惟以多产子为人生第一大幸福,而不复问其所产者为如何,执是宗旨,则早婚宁非得策欤?

    中国民数所以独冠于世界者,曰惟早婚之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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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2梁启超文集

    国民力所以独弱于世界者,曰惟早婚之报。夫民族所以能于立天地者,惟其多乎?惟其强耳!谚曰:“鸷鸟屡百,不如一鹗。”以数万之英人,(现英国驻印度之常备兵仅八万人。)驭三万万之印度,而戢戢然矣。我国民旅居外国者不下数百万,而为人牛马;外国人旅居我国者不过一万,而握我主权。种之繁固足恃耶?畴昔立于无外竞之地,优劣胜败,一在本族,何尝不可以自存?其奈膨胀而来者之日日ròu薄于吾旁也。故自今以往,非淘汰弱种,独传强种,则无以复延我祖宗将绝之祀。

    昔贤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正此之谓也。一族一家无后,犹将为罪;一国无后,更若之何?yù国之有后,其必自禁早婚始。

    (三)害于养蒙也。

    国民教育之道之端,而家庭之教与居一焉。儿童当在抱时,当绕膝时,最富于模仿之xìng。为父母者示之以可法之人格,因其智识之萌芽而利导之,则他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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