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了自己的契约观念、诚信精神和法律观念。
在频繁的社会活动中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徽州商人依靠“约”和“法”来维护权益、协调关系的意识慢慢觉醒,并逐渐形成了凡事“立字为据”的习惯。徽州人凡事皆以文字记录下来,以作凭据和查考的依据,一旦发生官司之讼,即可作为最有力的证据使用。
徽州商人生长于封建礼法十分浓厚的山区,从小就受到宗族有关“安分守法”的训诲。保存下来的各姓族谱,首卷一般都列了“族规”、“家训”,其中差不多千篇一律的明示族人遵守法纪。因此,徽商的法律观念可以说自小就开始养成。伴随着商业经营的发展和扩大,市场竞争意识的增强,徽商的法律意识也是越来越强烈,他们善于利用法律和道德规范来维护自身利益。
休宁无名氏商人手抄本《士商十要》中把守法作为“十要”之首,他说:“凡出门,先告路引为凭,关津不敢阻滞。投钞不可隐漏,诸人难以挟制。此系守法,一也。”这说明徽商是极其重视用法律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
徽商代表人物程正奎,歙县临河人,生于明成化年间。当他幼小时,其父便让他读书,想让他日后参加科举走仕进之路。然而,当他正准备参加考试时,他父亲却病倒了。家中没有人主持门户是不行的,程正奎是长子,于是他不得不承担起支撑家庭的重担。为了挽救日趋没落的家庭生活状况,他毅然出外经商,辗转到江浙一带经营盐业。由于他读过书,熟知善贾之道,能很好把握义利之间的关系,并且对当时盐法非常熟悉,能够根据盐法的规定而灵活经营,所以生意越做越活络。没过几年,就成为江浙一带的大商人。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合法经营是国家对从商者起码的要求,也是商人自爱、自律的基本准则。尽管时代不同,法的内涵和所维护的利益也不完全一样,但作为商人观念文化,作为一种时代精神,则又是古今相通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徽州商人的法律观念,在今天依然有可取之处。
有句经商谚语说:赚钱无定法,经营要守法。商人经营什么都可以,但不可以触犯法律。这是一个经商原则。然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商人也常常遇到种种法律规则与经营目标发生冲突形成两难的情境,这时,如果不在法律的尺度之内经营,必然会自食苦果。
在中国改革史上,被誉为“天下第一庄”的天津大邱庄在中国家喻户晓,禹作敏就是“天下第一庄”的庄主。禹作敏善于把握政治改革的最佳时机,成为最大的获利者,都带领所在村庄迅速致富并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1985年,禹作敏说了这样的四句话:“抬头向前看,低头向钱看,只有向钱看,才能向前看。”禹作敏只顾抓经济效益,却忽视了政治素质的提升,特别是包含在政治领域的法治观念、精神文明等,需要大力的促进与学习提高。这就为他后来试图抗法阻碍执法埋下了隐患。最后,走入了他的最后归宿监狱,并于1999年深秋在狱中死亡。禹作敏的悲剧是因为没有把握好“度”的问题。
河北首富孙大午身陷囚囹一事在社会上闹得纷纷扬扬,由千万富翁沦为阶下囚,很多人为他抱打不平。其实他的遭遇也与未能守法经营有关。
孙大午是大午集团的创办人,公司从1000只鸡、50头猪起家,至今已发展成集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工业、教育业为一体的大型科技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过亿元。
2003年7月5日,孙大午被河北省徐水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逮捕入狱。10月30日,孙大午案在河北徐水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大午集团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经孙大午决策,大午集团招收dài bàn员,设立dài bàn点,于2001年1月至2003年5月间,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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