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20章 数字杀手?(2)(第2/3页)  心理罪:画像(李易峰、廖凡主演电影《心理罪》原著)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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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而从这个缺口进入校园后,步行1分钟后可以到达综合教学楼(第四起案件的发案现场),步行5分钟后可以到达体育场(第一起案件的发案现场)。缺口外残留车辙的痕迹,但已无鉴定价值。初步认定,凶手就是从这里出入校园的。

    通过以上线索及公安厅犯罪心理研究室的分析,凶手是一个经济条件较好,聪明健壮,熟悉校园及周边环境的人。

    这个结论和方木的设想大致相同。

    这是一个阳光明媚的深秋的中午,方木和邰伟坐在篮球场的长椅上。邰伟把刚刚得到的消息告诉了方木:那个披着人皮外衣的塑料模特的生产厂家已经找到了。但是本市销售这种塑料模特的专营店有上百家,很难找出那个购买者。邰伟说“还在排查中”,可是方木也听出他对此并不抱太大希望。

    沐浴在深秋的阳光里,方木感到通体酸软,眼皮发沉。几天来,方木一直在夜以继日地研究四起案件的案卷。查资料,做笔记,还要躲着好奇心空前高涨的杜宇。严重缺乏睡眠的他此刻只想好好地睡一觉。然而,尽管在这暖如春日的阳光下,舒舒服服地闭上双眼,他的脑海里还是一遍遍闪现案卷里的文字和图片,就好像有人用刻刀把它们深深地刻在了大脑里一样。

    警方分析得不错,这是个相当聪明的家伙,如果指望他自己疏忽大意而留下蛛丝马迹的话,几乎不可能。要想抓住他,只能从他的行为里逐步分析、归纳他的特征。然而,在这四起让人越来越感到困惑的案子里,究竟能告诉方木什么呢?

    这也是几天来让方木最感头疼的事情。从以往的经验以及现有案例来看,连环杀手在连续犯案的过程中,总会为了满足心理或情感方面的某种需要而实施某一种特殊行为。这种行为,往往被称为犯罪人的“标记行为”。辨别并分析标记行为对侦破连环杀人案件极为重要。一来,这是并案分析的依据,二来,也是探求凶手作案动机的重要信息。因为它总能很好地反映凶手潜在的人格、生活类型和经历,能够在犯罪人、被害人、现场三者的互动中找到相应的证据。

    毫无疑问,凶手在作案的过程中,对于犯案数字的精心安排,显然不是一种巧合的结果。在没有掌握更多的事实情况之前,对于数字,只能将其理解为一种挑衅。而凶手在四起案件中的其他一些特殊行为,能否被视为是一种标记行为呢?

    从表面上来看,这些行为似乎具备标记行为的特征:第一起案件中将被害人王倩肢解,将曲伟强双手斩断并移尸体育场;第三起案件中将手中塞有陶片的被害人金巧送回,并附上拍摄了死者下体的录像带;第四起案件中将被害人辛婷婷的皮剥掉。这些行为显然都需要凶手付出额外的时间、耐心、技能以及风险,这已经远远超出了逃避侦查的需要,而是为了使凶手自己获得某种满足。

    然而,这正是最让方木感到困惑的部分。因为上述看起来特征明显的标记行为,既无法表明犯罪人持续性幻想的升级或变化,也并没有在持续性的案件中保持稳定。换句话来说,现有的所谓“标记行为”无法充分反映凶手的人格和心理特征。

    “我有个想法,”一直在一旁懒洋洋地坐着的邰伟开口了,“相信你也察觉到了,每一起案件中都有无法解释的特征,似乎都与当起案件毫无关联。第一起案件中插在死者胸口的注射器;第二起案件的色情漫画书;第四起案件的CD。这似乎都在暗示下一个死者特征和作案手法。”

    “哦,你说说看。”

    邰伟来了精神,“其实当我得知在第一个现场发现注射器之后,我就有这种感觉。”他目光炯炯地看着方木,“第二个案件中,死者死于医院。这是巧合么?而且,在死者的包里发现的色情漫画书中,有大量的性虐待描写。而第三起案件中的死者,恰恰被性虐待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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