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五节 从宪法制到宪法典(第2/11页)  枢纽:3000年的中国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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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ss="mark" title="[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馆,1965年,第45页。">这些彼此相异的人互为条件,形成了城邦的有机结构,虽然对结构与规范的表达不一定是成文的,可能经常是不成文的,但是大家都知道这样一个结构,知道自己在这个结构中所处的位置。每个位置在结构中都会有一种功能性的作用,处在该位置上的人能够按此功能性的要求做到极致,那么他就是一个有德性的人;其德性之完美度并不因功能的差异或位置的高低而有差异,那些无关乎功能履行的私人行为也不会影响到德性的完美度,今人所说的私德并不在其关注之列。每个人各司其职、各安其位,整个城邦或共同体就拥有了一个完美onstitution,能够引领其成员共同趋向于至善。<spass="mark" title="“每一自然事物生长的目的就在显明其本性(我们在城邦这个终点也见到了社会的本性)。又事物的终点,或其极因,必然达到至善,那么,现在这个完全自足的城邦正该是(自然所趋向的)至善的社会团体了。由此可以明白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7页。">

    因此,古典意义上的宪法,其所统合的是基于功能分化而被视作内在异质化的人群,此人群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被理解。这种宪法的“形式因”(被表达或理解的结构-规范)与“质料因”(异质化但有机一体的人群、土地、资源等等)有着一种共生关系,或者说,其政治观念与现实存在是一种共生关系,彼此匹配。这种意义上onstitution或可称作“宪法制”。

    近代以来onstitution,首先体现为一部成文法典。对最高权力的分配,对权力的正当性来源,对个体的权利保障等等,会有很多具体条目,彼此互为解释,形成一个完整、有机的体系,用成文的方式确定下来。这种意义上onstitution或可称为“宪法典”。区别于古代的宪法制,宪法典预设了其所规范的共同体是内在均质化的,是由一个个彼此独立的个体组成,每一个体在宪法看来都是同样的道德主体和法律权利主体(个人私德因此才会成为被关注的内容),所有这些人因为对共同价值观的认可而结为一个共同体,并表达出共同的意志,即宪法(典)。

    宪法典,不再像宪法制那样从人们事实上的功能及身份之分化的角度出发,而是从人们的共同意志角度出发来讨onstitution问题,政治观念与现实存在不再是共生的;观念本身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被建构出来,现实则是另一回事,形式因与质料因是否匹配,成为需要单独讨论的问题。

    如此一来,宪法典意义上的宪制便有一重特殊的要求。原则上来说,社会当中的所有成员(质料因)都应该拥有自觉的政治意识,由此宪法典(形式因)才能成为共同体之共同意志的表达。否则,形式因与质料因相分离,宪法典只能作为漂浮在社会之上的一纸虚文,无法真正成就宪制。而对于古典的宪法制来说,共同体当中的成员是否有自觉的政治意识并不重要,只要他们能够完美履行自己的功能性责任即可;某种意义上,普遍的自觉意识甚至不值得追求,因为它可能使得人们对于自己所处的功能性位置不满意,提出可能会颠覆整个城邦/共同体结构的要求,结果反倒伤及那些弱者——强者总是有更多的办法规避风险,弱者则对于共同体的存续有着更大的依赖性。这便是为何柏拉图在《理想国》当中谈到要讲一种“高贵的谎言”,通过讲述神用不同的材料来造不同等级的人的神话,让人们各安其位,以便确保城邦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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