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沉默,让张远有了时间考虑质证意见。
“首先,我们对于被告提交的这份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存疑。既然真实性存疑,就不存在合法性或者关联性的基础了。
其次,退一万步说,如果这份录音证据是真实的,那么从录音的内容来看,也并不能得出被告所宣称的证明目的。
从‘那又怎样’这句回答来分析,其实应该是长话的简说,完整的内容可以理解为‘就算你说的是真的,那有怎样’。
这句话的前提其实是一种假设,假设的内容是没有证明效力的,因为没有证据进行佐证。
更何况,基于相同事实的案件,已经由本法院进行过一次确认,确认《会议纪要》中约定的就是附期限的付款。
法庭审理案件,需要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的事实依据,其实就是着眼于证据。
被告新提交的新证据真实性存疑,而且证明对象也基于猜测,所以该证据不应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如果原告觉得这个证据真实性是有问题的,那我们可以申请鉴定,看看鉴定结果怎么说。”
听张远说自己提交的证据可能是假的,被告员工气不过,当庭就要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原告代理律师,你是否同意对这个录音进行鉴定?”
法官询问原告的意见。
“不同意。”
张远直截了当地回答。
“案件事实已经足够清楚,原告提交的证据也很充分,因此原告认为并没有必要对一个证明对象模糊,证据效力不清的东西进行鉴定。”
法官点点头,翻看着手里的案件材料权衡了半响。
“本庭接受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不与认可被告进行鉴定的申请。”
呼~
直到法官说出这句话,张远方才如释重负地呼出了一口长气。
万幸万幸,差点翻车啊!
这要是真的进行鉴定,又是至少十天半个月,甚至更久的时间过去,万一到时候被告已经直接付款了,那这案子就有意思了。
让人心惊的一环终于过去,剩下的程序便再无意外。
不过最后,法官的态度还是让张远出乎了意料。
负责审理的女法官居然难得地进行了直接的当庭宣判。
判决内容也和钱孙李案件的判决结果大同小异:
判令被告起楼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材料货款,同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两个案子,没想到不到一个小时就全部审结,并连判决结果都知道了。
看看时间,才十一点刚过,吃午饭都嫌早。
张远走出法院大门,看到旁边有家面包店,里面提供了一些座位,于是走了进去,打算稍坐一会儿,等时间差不多之后吃了午饭再回事务所。
不然不上不下地坐着公交车,半路上饿了只能打开车窗喝冷风。
面包店内的面包铃兰满目,看起来更是秀色可餐。
不过看了一圈,张远还是没有什么胃口,只向服务员要了杯水,便走到一旁坐了下来。
案子虽然已经当庭宣判,结果也十分清楚,但张远早已经与系统进行了确认,系统是必须接收到判决书之后才会进行结算的。
这倒是挺谨慎的。
张远把玩着手机,突然记起了一个人,于是打开微信,给于慧珊发了条消息。
张远:今天在你们法院开庭。
于慧珊估计在忙,十几分钟过后,张远才收到了她的回复。
于慧珊:呀,开得怎么样(期待期待)要不要一起吃午饭?
张远:十一点左右就结束了,由我出马,结果还用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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