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人,甚至连王军都没有吹过一句牛皮,而他则把锦绣公司吹得天花乱坠。第三,这个锦绣贸易公司,确实为我们的一些贷款户存了大额的存款,你看深圳环保机电专营公司在梅林金融服务社、在工行的贷款,其配套资金都是他的存款做的。所以,在我们这里做贷款,他连一杯茶都没有给我们喝的。给我的印象是比较牛。我与贷款户打交道,不怕人家牛,就怕他们没有料,所以给他公司做了贷款。”
秦现虹说:“何建国为什么要这样说,值得分析。”
……
下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中心的法官李建华来到湖贝金融服务社,送来了宝安石岩贸易公司诉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状,在法律文书中把湖贝金融服务社列为第三人。诉讼状一到庄宇手中,他如临大敌,迅速叫秦现虹和三个信贷经理到办公室研究对策。
夏天从庄宇手中接过法院送来的传票、应诉通知和原告的《民事诉状》,看了徐东海、卜一定一眼,觉得他们有点得意的神情。
夏天在心里说:“他们是想看我出洋相啊!别理他们,看诉状怎么说。”于是,夏天认真地看下去:
民事诉状
原告: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大厦管理公司
地址:宝安区石岩镇贸易大厦。
法人代表:谢来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福田赛格科技工业园四栋。
法人代表:钟凝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地址:深圳罗湖湖贝路。
法人代表:庄宇,该社总经理。
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所签“委托贷款业务的协议书”为无效协议;
2、撤销原告为被告贷款所提供的房产担保,原告收回房产证;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为解决原、被告流动资金困难,原、被告经协商于1994年12月9日签订了《委托贷款业务的协议书》,协议书规定:由被告负责联系贷款业务并办理一切贷款手续,由原告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从银行贷款660万元。660万元中的46o万元归原告使用,其余20o万元归被告使用。贷款利息为年息27%,由原告付给被告。本金由使用方各自负责向银行偿还(详见证据一)。1994年12月21日,被告以原告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粤房证字第19665930号)作为抵押物与第三人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向第三人贷款540万元,月息为1.2078%。 94年12月被告取得第三人的贷款后;却拒绝将原告应得的款项支付给原告。被告以欺诈的手段骗取原告的信任,令原告为其贷款进行担保;却拒不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且被告隐瞒事实真相,向原告收取超出贷款利息一倍有余的高额利息,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及原告为被告贷款提供担保皆因被告采取欺诈手段,是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故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及原告为被告提供房产担保皆为无效民事行为,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做出公正判决。
此呈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大厦管理公司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夏天看完诉讼状。对庄宇说:“他们把我们作为第三人,就是与房地产证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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