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 16 章(第1/5页)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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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这种

    理由,不受学徒法令的拘束,因为它们是伊丽莎白五年以后在英格兰建立的。

    就法兰西说,学徒年限,各市不同,各业也不同。在巴黎,虽大多数行业以五年为

    期,但一个人想取得某种行业上的师傅资格,他至少还须再作五年帮工。在以后这五年

    间,他被称为师傅的伙伴,而这五年期间,称为伙伴期间。

    就苏格兰说,关于学徒年限,没有普遍规定的法律。在不同的同业组合,年限不相

    同。在年限定得长的组合,一般可通过给付少额款项来缩短期限。此外,在大多数城市

    中,只要给付极少额款项,便可买得任何同业组合的会员资格。苏格兰的主要制造者,

    如亚麻布和大麻布的织工,以及附属于这类制造者的其他各种技工,如车轮制造者、纺

    车制造者等,不给付款项,可在自治城市cāo业。在自治城市,一切市民,在一星期内的

    法定日,都可自由贩卖家畜ròu。在苏格兰,学徒年限普通为三年,即在一些需要非常精

    巧的技艺,也是如此。据我所知,一般说来,欧洲各国的同业组合法律,都不象苏格兰

    那么宽大。

    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共他所有权的主要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

    一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与技巧。不让他以他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

    害他邻人的条件下,使用他们的体力与技巧,那明显地是侵犯这最神圣的财产。显然,

    那不但侵害这劳动者的正当自由,而且还侵害劳动雇用者的正当自由。妨害一个人,使

    不能在自己认为适当的用途上劳动,也就妨害另一个人,使不能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人。

    一个人适合不适合雇用,无疑地可jiāo由有那么大利害关系的雇主自行裁夺。立法当局假

    惺惺地担忧着雇主屋用不适当的劳动者,因而出于干涉,那明显地不只是压制,而且是

    僭越。

    长期学徒制,并不能保证市场上不常出现不良作品。要是市场上常有不良作品,那

    一般地说不是无能的结果,而是欺诈的结果。最长的学徒年限,也不能保证没有欺诈。

    所以,为防止此种弊害,需要有一种完全不相同的法规。金属器皿上刻有纯度记号,麻

    布和呢绒上印有检记,对购买者所给与的保证,比学徒法令所给与的保证大得多。购买

    者判别货物,一般只看记号或检印,绝不会认为,制造货物的工人曾否做过七年学徒,

    是值得查问的。

    长期学徒制,并不倾向于养成少年人的勤劳习惯。按件计资的劳动者,由于所作愈

    多所得愈厚,自会趋于勤勉。至于学徒,由于利不干己,很可能流于怠惰,实际上亦常

    如此。就下级职业说,劳动乐趣,完全在于劳动报酬。谁能最早享到劳动的乐趣,谁就

    最早对劳动有兴趣,也就最早获得勤勉习惯。一个少年人,在长时间内,不能由劳动享

    受丝毫利益,当然就对劳动有恶感。由公共慈善团体送去做学徒的儿童,其年限一般比

    普通的年限长,结果多半成为非常怠惰而无用的人。

    古代没有学徒制度存在。在一切近代法典中,师傅和学徒间的各种相互义务。都成

    为重要的一条,但罗马法关于此等义务,却只字不提。我们现在归诸学徒一词的概念,

    即在一定行业中,仆人在主子将授予这一行业的技艺的条件下,必须在一定年限内,为

    主子的利益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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