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 24 章(第1/5页)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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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的谷物、家禽、牲畜

    等支付的。然而有时候地主却规定,关于年地租,他可随心所yù地要求佃户以实物支付,

    或以代替实物的一定数额货币支付。象这样以一定数额货币代替实物缴纳的价格,在苏

    格兰称为换算价格。因为在这场合,要实物和要代价的选择权,总cāo在地主手中,所以,

    为佃户的安全计,其换算价格,需要订得比平均市价低,而不把它订得比平均市价高。

    因此,许多地方的换算价格,都比平均市价的一半稍稍多些。苏格兰大部分地方,直到

    今日,对家禽还沿用这种换算办法,有些地方,对牲畜还沿用这种换算办法。要不是由

    于实施公定谷价制度而废除换算办法,那末,对谷物恐怕至今还会沿用这种办法。所谓

    公定谷价,就是根据谷价公定委员会作出的判断,每年依照各州实际市场价格,对各种

    类各不同品质谷物的平均价格所评定的价格。这一制度,在换算谷物地租时,都照当年

    的公定价格而不依据任何定价;所只,佃户都得到充分保障,而地主亦觉得方便得多。

    但搜集往年谷价的作家们,往往把苏格兰所谓换算价格,误认为实际市场价格。弗利伍

    德有个时候,曾自认犯了此种错误。可是,由于他是为着某一特殊目的而从事著述,他

    把这种换算价格用了十五回以后,才敢承认此种错误。那时换算价格系小麦每夸特八先

    令。在他所研究的第一年即1423年,这金额所含的银量与今币十六先令所含的相同,但

    在他所研究的最后一年即1562年,这金额所含的银量,则与现今同一名称金额所含的银

    量相同。

    第二,某些关于法定价格的古代法令,有时由怠惰录事潦草地抄写,有时由立法当

    局潦草地订定,这样就使上述作家受到迷惑。

    以前关于法定价格的法令,首先总是规定,在小麦和大麦价格最低时,面包和麦酒

    应有的价格,接着规定,在这两种谷物超过这最低价格时,面包和麦酒应有的价格。然

    而,那些法令的抄写者往往以为,抄所规定的头三四个最低价格,就够了,他们想借此

    节省自己的劳动,我想他们认为,这已足以表明,较高的价格应按什么比例增加。

    例如,在亨利三世第五十一年面包、麦酒公定价格法令中,面包的价格就是按照一

    夸特小麦以当时的货币一先令到二十先令的不同的价格规定的。然而在拉弗赫刻印法令

    汇编以前,一切法会集所根据的抄本,都没有抄到十二先令以上的价格。因此,为这不

    完全抄本所贻误的一些作家,就很自然地认为,每夸特六先令即大约等于今币十八先令

    的普通价格,乃是当时小麦的一般价格或平均价格。

    又如,约在同时制定的惩罚椅和颈手枷法令规定,麦酒的价格按大麦一夸特以二先

    令到四先令不等的价格每上升六便士调整一次。但是,这四先令的价格,并不被认为是

    大麦当时常达到的最高价格,而这些价格只是作为例子,来说明较高或较低价格应按这

    比例增减。这可以这法会最后的词句:“Et sic deinceps crescetur veldiminuetur

    per sex denarios.”看得出来。这词句,虽欠精确,但意义却够明了。就是说:“这

    样,麦酒价格,应随大麦价格每六便士的升降而增减。”立法当局在制定这法令时,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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