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 47 章(第1/4页)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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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力手段驱逐农民,农民所能凭借以取获赔偿的诉讼章程,是极不完善的。农民并不

    一定能恢复占有原来的土地,他们通常只能获得损失的赔偿,而且所偿决不能等于所损。

    在欧洲,英格兰也许是顶尊重耕农的一个国家。但那里,亦迟至亨利七世十四年,方立

    改佃诉讼法。规定改佃时,佃农得要求赔偿损失,并得要求恢复借地权。此种要求,不

    必由一次审问而审结。这个诉讼法,施行极其有效,所以,近来,地主若要为占有土地

    而起诉,他常常不用地主名义,按权利令状起诉,而常常用他的佃农名义,按退佃合状

    起诉。以此之故,在英格兰,佃户的安全等于地主了。此外,英格兰又规定,每年纳租

    四十先令以上的终身租地权就是终身保有的不动产,有选举国会议员的权利,耕农既大

    部分有这种终身不动产,所以政治上的势力也不小,地主因此更不敢轻视他们。我相信,

    欧洲除了英格兰,没有一个地方的佃农,未立租地权约,便出资财建筑仓,不怕为地

    主所夺的。这种十分有利于农民的法律风俗,所起的促进现代英格兰伟大光荣的作用,

    也许比为商业而定立的所有各种夸大条例所起的作用还要大得多。

    保障最长租期使不为各种承继人所妨害的法律,据我所知,乃英国所特有。早在

    1449年,这种法律就由詹姆士二世传到苏格兰去。但当时,限嗣继承的财产的承继人,

    往往不许从一年以上的期间出租田地,所以,这法律的泽润未能尽量广布。最近,国会

    虽立法补救,但这些束缚仍太严厉。此外,在苏格兰,租地人又因没有选举议员的权利,

    所以不象英格兰加农那样,受到地主那么大的重视。

    在欧洲的其他地方,虽亦保障佃农权利,使不受土地承继人和购买人的损害,但这

    种权利的保障期限仍甚短促。例如,法兰西初定租期为九年,近来才延长至二十七年。

    但二十七年为期的嫌太短,仍不足以鼓励佃农进行各种最重要的改良。我们知道,欧洲

    各地的地主,在古代原都是立法家。土地法都是为他们所设想的地主利益打算的。他们

    认为,为地主利益打算,祖先不应以土地长期出租,使得他们长期间不能充分享受土地

    的价值。贪而不公,必定眼光短浅。他们不会想到这种规定,一定会妨害改良,结果,

    一定会妨害他们自己的真实利益。

    古代,农民对于地主,除了纳租,还须提供各种劳役。那种劳役,既不明定于祖约

    内,又不受任何规定支配,只要庄主诸侯需要,就得随命随到。这种全无规定的劳役,

    使佃农不知受了多少疼苦。苏格兰晚近把一切全无规定的劳役废止,不到几年,国内农

    民的境况就改善了许多。

    农民的私役如此,公役又复同样横暴。公路的建筑修补(这种劳役,我相信,各处

    尚未废除,但横暴的程度不等),不过是一个例子罢了。在王军或王官过境时,当地农

    民,又有提供车马粮食的义务,那虽有代价,但代价定于食物征发官。我相信,在欧洲

    各君主国中,只英国一国,完全消除了食物征发的压迫。在法国和德国,那都未曾消除。

    农民所负担的劳役义务,既如上述。农民所负担的纳税义务,其不规则和横暴的程

    度也和劳役义务不相上下。古代贵族,虽不愿在金钱方面给君主以任何帮助,但毫不踌

    躇地听任君主对佃农征收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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