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 57 章(第1/4页)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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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有一定价值的外国汇票,不得以通用货币兑

    付,只许以一定银行的银票兑付或在一定银行的账簿上转账。这种银行是靠国家的信用,

    并在国家的保护下建立起来的,其兑付汇票,势须完全按照国家的标准,以良好的真正

    的货币兑付。威尼斯、热那亚、阿姆斯特丹、汉堡、纽lún堡等地的银行,原来似乎都是

    为了这目的而设立的,虽然其中有些可能在后来被迫改变了目的。这种银行的货币既优

    于这些国家的通用货币,必然会产生贴水,贴水的大小,视通货被认为低于国家标准的

    程度的大小而定。据说,汉堡银行的贴水,一般约为百分之十四,这百分之十四,乃是

    国家标准良币与由邻国流入的损削低价劣币二者之间被认为应有的差额。

    1609年以前,阿姆斯特丹的广大贸易从欧洲各地带回来的大量剪削磨损的外国铸币,

    使阿姆斯特丹通货的价值比造币厂新出良币的价值约低百分之九。在这情况下,新出的

    良币,往往是一经铸造出来,即被溶解,或被输出。拥有大量通货的商人,不能常常找

    到足够的良币来兑付他们的汇票;此类汇票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变得不确定,尽管有了

    若干防止这种不确定xìng的法规。

    为了纠正这种不利情况,阿姆斯特丹于1609年在全市的保证下设立了一家银行。这

    家银行,既接受外国铸币,也接受本国轻量的磨损了的铸币,除了在价值中扣除必要的

    鼓铸费和管理费,即按照国家的标准良币,计算其内在价值。在扣除此小额费用以后,

    所余的价值,即在银行账簿上,作为信用记入。这种信用叫做银行货币,因其所代表的

    货币,恰好按照造币厂标准,故常有同一的真实价值,而其内在价值又大于通用货币。

    同时又规定,凡在阿姆斯特丹兑付或卖出的六百盾以上的汇票,都得以银行货币兑付。

    这种规定,马上就消除了一切汇票价值的不确定xìng。由于有这种规定,每个商人,为了

    要兑付他们的外国汇票,不得不与那银行来往。这必然会引起对银行货币的需要。

    银行货币,除了它固有的对通用货币的优越xìng以及上述需要所必然产生的增加价值

    外,还具有几种别的优点。它没有遭受火灾、劫掠及其他意外的可能;阿姆斯特丹市,

    对它负全责,其兑付,仅需通过单纯的转账,用不着计算,也用不着冒风险由一个地方

    运至另一个地方。因为它有这种种优点,似乎自始就产生了一种贴水;大家都相信,所

    有原来储存银行内的货币,都听其留在那边,谁也不想要求银行支还,虽然这种存款在

    市场上出售,可得到一项贴水。如要求银行支还,银行信用的所有者就会失去此项贴水。

    新由造币厂造出的先令,既不能在市场上比普通的磨损了的先令购得更多的货物,所以,

    从银行金柜中取出来归入私人金柜中的良好真正货币,和通用货币混在一起,就不易辨

    认,其价值就不高于通用货币。当它存在银行金柜时,它的优越xìng是大家知道而且是确

    认的。当它流入私人金柜时,要确认它的优越xìng,所付代价要大于这两种货币的差额。

    此外,一旦从银行金柜中提出来,银行货币的其他各种优点,亦必随着丧失。安全xìng丧

    失了,方便的安全的移让xìng丧失了,支付外国汇票的用处亦丧失了。不仅如此,要不是

    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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