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 77 章(第1/4页)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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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破坏。

    第一种独占,总是违反自然趋势,吸引着过大部分的社会资本,使流人享有独占权

    的特殊贸易。

    第二种独占,随着不同情况,有时吸引资本。使流人享有独占权的特殊贸易,有时

    又排拒资本,使不流入这种贸易。在贫国,那当然是违反自然趋势,吸引过多的资本,

    使流入这种贸易;但在富国,那当然是违反自然趋势,排拒许多资本,使不流入这种贸

    易。

    例如,东印度贸易,如果不受一个专营公司的钳制,象瑞典和丹麦那样的贫国,也

    许从来不会派一艘船到东印度去。这个专营公司的设立,必然奖励冒险家。他们的独占

    权,使他们在国内市场上能抵制一切竞争者,而在外国市场上,他们又和他国贸易者有

    同样的机会。他们的独占权,告诉他们,他们对大量的货物,可十拿九稳地收到大的利

    润,对大量货物,有得到大的利润的机会。没有这种异常的鼓励,这种贫国的穷商人,

    也许决不会想把小资本冒险投在象东印度贸易那么辽远和那么不确定的事业。

    反之,象荷兰那样的富国,也许会在贸易自由的场合,派遣比现今多得多的船只到

    东印度去。荷兰东印度公司有限制的资本,使许多本来会流入这种贸易的大商业资本,

    不流入这种贸易。荷兰的商业资本很多,所以不断流出,有时流到外国公债,有时流到

    外国商人与冒险家的私债,有时流到最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有时流到运送贸易。一

    切近的用途都充满着资本,投入近的用途略有利润可图的资本,全都投下了,荷兰资本,

    必然会流向最远的用途。假使东印度贸易是完全自由的,邵也许会吸收这过剩资本的大

    部分。东印度提供了一个比欧洲、美洲合起来还更大更广的市场,来销售欧洲的制造品

    及美洲的金银和其他产物。

    资本自然分配的扰乱,必然妨害产生这种现象的社会,不论是排拒资本,使其违反

    自然趋势,不流入一个特定贸易部门,或是吸引资本,使其违反自然趋势,流入这特定

    贸易部门。如果没有任何专营公司,荷兰对东印度的贸易,必比现在大,而它的一部分

    资本,不能投在最有利的用途上,当然是它很大的损失。同样,如果没有任何专营公司,

    瑞典和丹麦对东印度的贸易,将比现在小,也许竟不存在,而它们一部分资本,投在不

    适合它们现今情况的用途上,当然是它们很大的损失。按照它们现在的情况,宁可向他

    国购买东印度货物,尽管出价较昂,不应该从它们小额资本中,抽出那么大部分来经营

    那么遥远的贸易,因为那种贸易的往返是那么迟缓,所能维持的国内生产xìng劳动量是那

    么小,而在它们国内,生产xìng劳动是那么需要,有许多事未曾进行,有许多事还待进行。

    所以,没有专营公司,虽有个别国家不能对东印度进行直接的贸易,但不能从此推

    定,这样的公司,应在那里设立,而只能从此推定,这样的国家,在这情况下,不应与

    东印度直接通商。葡萄牙的经验,充分证明,这样的公司,一般说来并不是经营东印度

    贸易所必需。因为,葡萄牙虽没有任何专营公司,却几乎享有了这贸易全部达一世纪以

    上。

    据说,没有一个商人能有足够的资本来维持东印度各港的代理人或经理人,使这些

    人能为他们不时开往那边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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