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 102 章(第2/4页)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的多。佃农腰包所出,往往多于地主财囊所入。实行这些地租的国家,佃农通是贫乏不

    堪的,实行愈严格,贫乏即愈厉害。这种贻害全社会的勾当,如使用同一方法,即对这

    种地租高其估计,课以较普通货币地租为高的税率,那也许是制止得了的。

    当地主自耕其所有地一部分时,其地租可由邻近农人及地主公平估定。此估定的地

    租,如未超过某一定额,可照威尼斯境内所行办法,略减其若干税额。奖励地主自耕,

    是很关重要的。因为地主的资本,大抵较佃农为多,所以,耕作纵谈不及佃农熟练,常

    常能够得到较丰盈的收获。他有财力进行试验,而且一般是有意进行试验的。试验不成

    功,所损于他的有限,试验一成功,所利于全国耕作改良的无穷。可是,借减税鼓励地

    主自耕,只可做到足以诱使他自耕其一部分土地的程度。设使一大部分地主都被引诱去

    自耕其所有土地,那全国将充满着懒惰放dàng的地主管家(为着自身利益而不得不在所拥

    有的资本及所掌握的技能的许可范围内尽力耕作的认真和勤勉的佃农,尽被那些地主管

    家所替代)。地主管家这种滥费的经营,不到几久,便会使耕作荒废,使土地年产物缩

    减,这一来,受其影响的,将不仅地主的收入,全社会最重要收入的一部分,亦将因而

    减少。

    象上述那种管理制度,一方面也许可以免除这一种税收由于不确定所加于纳税者的

    压迫与不便;另一方面,在土地的一般经营上,也许又可由此导人一种对全国土地的一

    般改良及全国耕作的改善有极大贡献的计划或政策。

    土地税随地租变动而变动,其征收费用,无疑较额定不变的所费为多。因为,在这

    制度下,不能不在各地多设登记机构,而当地主决定自耕其土地时,就须重新评定该地

    的地租,而两者都要增加费用。不过,这一切费用,大抵都很轻微,和其他收入比这种

    土地税少得多的税收的征收费用相比,实不算一回事。

    可变土地税会阻碍耕地改良,似可作为反对此税的最重要口实。因为,如果君主不

    分摊改良的费用,而分享改良所得的利润,为地主者,必比较不愿从事土地的改良。然

    而,就是这种阻碍,也许亦有法可以免除。要是在地主进行改良土地之前,许其会同收

    税官吏,依照双方共同选择的邻近地主及农夫各若干人的公平裁定,确定土地的实际价

    值,然后在一定年限内,依此评价课税,使其改良所费,能完全得到赔偿,这样他就没

    有什么不愿改良土地了。这种赋税的主要利益之一,在于使君主因注意自身收入的增加,

    而留心土地的改良。所以,为赔偿地主而规定的上述期间,只应求达到赔偿目的,不应

    定得太长;如地主享受这利益的时期太远,那就恐怕会大大阻碍君主的这种注意。可是,

    在这种场合,与其把那期间定得太短,却倒无妨定得略长一些。因为,促进君主留意农

    事的刺激虽再大,也不能弥补那怕是最小的阻碍地主注意改良土地的动机。君主的注意,

    至多只能在极一般的、极广泛的考虑上,看怎样才有所贡献于全国大部分土地的改良。

    至于地主的注意,则是在特殊的细密的计较上,看怎样才能最有利地利用他的每寸土地。

    总之,君主应在其权力所及范围内,以种种手段鼓励地主及农夫注意农事,就是说,使

    他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