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 114 章(第1/5页)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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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六降至百分之五;安妮女王十二年,宣布

    百分之五为私人抵押借款的最高合法利息率。英国大部分暂行税,变成了永久的,而分

    别拨充总基金、南海基金及一般基金后不久,国家的债权者,与私人债权者同,亦被说

    服接受百分之五的利息。这一来,由短期公债换为长期公债的借款的大部分,就产生了

    百分之一的节约,换言之,由上述三基金支付的年金的大部分,就节省了六分之一。此

    种节约,使得用作基金的各税,于支付所担保的各项年金后,剩有一个巨额剩余,构成

    此后减债基金的基础。1717年,此剩余额,计达三十二万三千四百三十四镑七先令七便

    士半。1727年,大部分公债的利息,进一步降到百分之四。1753年,更降到百分之三点

    五。1757年,又降到百分之三。于是减债基金,愈益增大了。

    减债基金虽为支付旧债而设,然而对于新债的征募,亦提供了不少便利。它可以说

    是一种补助基金,在国家有急需场合,即可用它弥补其他基金的不足以举债。至于英国

    是经常地用此基金来偿还旧债,或经常地用它另举新债,慢慢就会十分明白的。

    借款的方法有二,一是预支,一是永久息债。但介乎这两者之间的,还有其他两种

    方法,即有期年金借款方法和终生年金借款方法。

    在威廉国王及安妮女王朝代,往往以有期年金方法借入巨额货币,其期限有时较长,

    有时较短。1693年,议会通过一法案,以百分之十四的年金,即以十六年满期,年还十

    四万镑的年金,借款一百万镑。1691年,议会曾通过~法案,以今日看来可算是非常有

    利于债权者的条件,按终生年金方式借款一百万镑,但应募之数,不满该额。于是,翌

    年乃以百分之十四的终生年金借款,即以七年便可收回本金的条件借款,补此未满的额。

    1695年,凡购有此项年金的人,许其往财政部对每百镑缴jiāo六十三镑,换取其他九十六

    年为期的年金,换言之,终生年金百分之十四与九十六年年金百分之十四的差额,以六

    十三镑卖出,或者说,以相当于四年半的年金卖出。但条件虽然如此有利,而因当时政

    府地位不稳,竟找不到几个买主。安妮女王在位年代,曾以终生年金及三十二年、八十

    九年、九十八年、九十九年的有期年金,借入款项。1719年,三十二年期的年金所有者,

    以其所有年金,换取等于十一年半年全的金额的南海公司股本;此外,对于那时候该年

    金应付未付的金额,亦发给等价的南海公司股本。1720年,其他长短不等的有期年金大

    部分,也都合为同一基金。当时每年应付的长期年金,计达六十六万六千八百二十一镑

    八先令三便士半。1777年1月5日,其剩余部分,即当时未募满的额,不过十三万六千四

    百五十三镑十二先令八便士。

    在1739年及1755年开始的两次战争中,由有期年金或终生年金借入的款极少。九十

    八年期或九十九年期的年金,所值货币,几乎与永久年金相等,所以有理由可设想其应

    能和永久年金借入同样多的款。但是,为家庭治财产及谋远久的人,购买公债,决不愿

    购买那价值不断减少的公债;而这种人又占公债所有者及购买公债者的最大部分。因此,

    长期限年金的内在价值,虽与永久年金的内在价值无大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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