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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曰:祁王四十适才肇位,见异能者恃才傲物,以才能怙恶不悛。莫不凭盛世而树司例,以世情而施律法。使其安分守己,自省自律,大则乱其区宇,致社稷动荡,小则祸及百姓,动其国之根本。即设立御灵卫官职,管控异能者之大小事务,将其登记入册以备卷宗,譬权衡之轻重,存规矩之得方圆。然御灵卫也需规矩,特列以下,望其周知,如有犯者,严惩不贷。

    一罪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议曰:古语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然御灵者,奉皇天之号令,护社稷之周全,视百姓为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如敢包藏凶匿,将起逆心,违背人理,故曰其“谋反”。

    当其诛之,革去官职c抄尽家财,满门戮尽,所抄得金银等,分发于百姓之手,安抚于民。或,充其国库,以备不时。

    二罪曰大逆。(谓谋毁宗庙c山陵及宫阙。)

    议曰:犯此条之人,纲纪犯顺,违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有人获罪于天,不知纪极,潜思释憾,将图不逞,遂起恶心,谋毁宗庙c山陵及宫阙。宗者,尊也。庙者,貌也。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宫室,以时祭享,故曰“宗庙。”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黄帝葬山即其事也。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宫者,天有紫微宫,人君则之,所居之处故曰“宫”。

    视其罪责,革去官职,或诛之,或流放,或处于徒刑十五,或赎银百两至万两之间,杖一百。

    三罪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

    议曰:有人谋背本朝,将投敌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

    革去官职,徒刑三十,杖一百,家眷流放。

    四罪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c父母c杀伯叔父母c姑c兄姊c外祖父母c夫c夫之祖父母c父母。)

    议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其心,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其人理,故曰“恶逆”。

    当而诛之,抄尽私财,菜市问斩,以儆效尤。

    五罪曰渎职。(谓以权谋利,徇私舞弊。)

    议曰:古语云:正直者顺道而行,顺理而言,公平无私,不为安肆志,不为危激行。

    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对制诈不以实者,对制虽缘公事,方便不吐实情,心挟隐欺,故同私罪。受请枉法之类者,谓受人嘱请,屈法申情,纵不得财,亦为枉法。为换取功名,诬告良人,对其逼供,以家眷胁迫利诱者,亦为枉法。

    总旗以上,一官当徒三年,杖一百,并暂除职务收押灵狱,严重者当斩;总旗以下,一官当徒一年,杖五十,并暂除职务收押灵狱,严重者革职永不录用。

    备曰:总旗以上官贵,故一官当途三年。总旗以下官卑,故一官当徒一年。

    若犯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c曲者。)各加判一年。

    六罪曰弃械。(谓丢失械具。)

    议曰:古语云: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御灵卫所使器械,由北镇灵府所铸,集能工巧匠心血而成,与寻常器械不同,若落入意图不轨之人手中必将生出祸端,刻意遗失意图私自藏匿乃是重罪,遭人偷盗劫抢乃是大罪,遗失器械隐瞒不报者,罪加一等。

    刻意遗失意图私自藏匿,杖一百,革职查办永不录用。

    遭人偷盗劫抢,杖一百,罚俸百两,暂免去一切职务押入灵狱,当徒一年。

    翎历三十四年制定,若有更改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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