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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可见古人动员,早以神速为贵。

    22 命必足畏,赏必足利,令必行,令出辄人随,省其可行、不行。

    此泛言号令既出,须遣人察视其可行或不行,使能有所督促及 改正也,由此见古人之慎重将事。

    23 号,夕有号;失号,断。

    此言晚上之口号,亦见寅篇12。

    24 为守备程而署之曰某程,置署术街、衢阶若门,令往来者皆视而放。

    此言公布守备章程,略如今之戒严章程也。

    署之,标题之也。置署,公布也。术街、衢阶及门皆民众及守 城者往来所常经,犹今之公告须张贴于通衢也。放,依仿也,使往来者得读之而依照办理,吴 解为“皆须验视而后放行”,则与上文不相接,因上文未说符照,试问验视何物?

    25 诸吏卒民有谋杀伤其将长者,与谋反同罪,有能捕告,赐黄金二十斤,谨罪。非其 分职而擅取之,若非其所当治而擅治为之,断。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辄收以属都 司空若候,候以闻守,不收而擅纵之,断。能捕得谋反、卖城、逾城归敌者一人,以令为除死 罪二人,城旦四人。反城弃父母去者,去者之父母、妻子……。

    此言谋反、杀伤长官及擅取人物等之各别治罪。

    黄金,铜也,见前11节。此由平民捕告,故赏较重。“谨罪 ”旧无解,由下文观之,当是免罪之意,或借作“仅”,无几也。

    若,或也,治为,治也。擅取则非秋毫无犯,擅治则是滥用职 权,故皆科罪。

    收,拘也,“都司空”及“候”皆官名(与下文64及66之 候有别)。不收而擅纵,则为知情故纵,故科以罪。

    以令,用明令也,城旦,古时刑罚之名,除死罪二人及城旦四 人,与后世免死铁券同,得此者可抵销死罪两次,城旦刑四次。

    反城犹今言“翻城”,末句下有脱漏,疑应为“同产皆断”( 参下53及上7),吴谓下文55“人举而藉之”五字当在此处,非是。

    26 悉举民室材木、瓦若蔺石数,署长短、小大。当举不举,吏有罪。

    此言调查民间材木、瓦石之数,参子篇66。举,查报也。蔺 石即子篇79之累石。署,登记也。

    27 诸卒民居城上者各葆其左右,左右有罪而不智也,其次伍有罪。若能身捕罪人若告 之吏,皆构之。若非伍而先知他伍之罪,皆倍其构赏。

    此言城上卒联保(葆同保)之法。

    智即知字,不知联保者之有罪,则同保之人皆有罪。

    若能,如果能也;若告之,或告之也,两“若”字不同解。“ 构”即赏,能知他保之犯罪者赏倍之。

    28 城下里中家人各葆其左右、前后,如城上。

    此言城下平民之联保(犹后世之保甲法),与城上卒一样 。

    29 城小人众,葆离乡老弱国中及他大城。

    此言疏散老弱。

    “葆”谓保全,与上节之“葆”不同解。“离”谓边境,非离 别之离,说文:“乡,国离邑。”即近边之邑,段玉裁注“一国之中离析为若干邑”,纯是望 文之说。令老弱移保于国中及他大城,汉书王莽传曰“收合离乡小国无城郭者,徙其老弱,置 大城中”,即此意也。

    30 寇至,度必攻,主人先削城编,唯勿烧。

    此言清野之法。

    度, 揣度也。编户见史记。谓先除去附城室庐,但勿烧之,吴谓先须烧却者误。

    31 寇在城下时,换吏卒署而毋换其养,养毋得上城。

    此言寇迫城时更换城上吏卒之法。

    署,位也。言敌在城下,须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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