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三十七章 庭审(第2/4页)  家缘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法律支持。二是养父母尽到了收养义务,这个孩子有瞻养的义务。三是由于被收养者处于个人前途考虑,在弃养父母的问题上态度坚决,符合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的条件。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同时约定该子在养父母年老时要承担瞻养义务。

    此案的关键在于收养关系是否有效,已经成年了的朱家旺是否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为了防止出现意外情况,公安部门调动警力在法庭门前拉起了警戒线。

    开庭前,书记员先是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c代理人的身份;告知当事人,审判员c书记的姓名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权利c义务。

    法庭在宣布法庭纪律时,特别强调此案涉及到个人隐私,禁止拍照c录音c录像。

    当审判长c审判员等人员入席后,审判员询问当事人对双方出庭人员及审判员是否有异议或申请回避。

    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随着主审法官于得水法锤落下,庭审开始了。

    首先是法庭调查。原告代理人吴礼律师宣读诉状。

    他先是把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念了一遍,而后提出了诉讼的事由。

    他说:“被告朱孝先,于1988年10月10日,从罪犯黄风兰,又名黄三姑手中买下偷来的婴儿,也就是我的当事人温风丽的亲生儿子向磊。对有关机构弄虚作假,相互勾结,登记上户。既没有向国家合法机构申请批准收养,也没有想办法查找孩子的亲生父母,致使我的当事人失去亲生父母长达二十年之久。在亲生父母出现并相认以后,仍然以各种形式骚扰被收养人向磊的学习和生活,给生身父母和被收养人带来极大的困惑和不便。本人受当事人的委托,请求法院解除向磊与朱孝先家的收养关系,向朱孝先及其直系亲属下达人身保护令,断绝朱家与向磊一切关系。还向家一个公道,还向磊一个自由的生活空间。同时对朱孝先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

    不愧是京城名师,吴礼语音宏亮,语调扬挫有致。讲的过程中还时不时的向听众转身,以强调自己话中的重点。

    被告代理人李云飞律师发表答辩状。

    他说:“本代理人代表当事人不同意原告律师提出的指控,认为其中虚假成分很多。同时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更不可能断绝与朱家旺的一切关系。首先说明的是,当事人不叫向磊,而叫朱家旺。向磊是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改的名字,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合法,应当纠正。”

    他说:“我的当时人当年在街道垃圾旁捡到已面临死亡的婴儿是事实,公安机关已有结论,有关媒体都有公开报道。作为亲生母亲的温风丽当时也没有否认,所谓买婴儿是断章取义,不真实的。上户口的问题所有手续均符合规定,不存在与有关机构人员相互勾结的问题。虽然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却已经形成了收养的事实。而原告此次的诉求中明确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此举证明了该收养行为有效。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在朱家旺与亲生父母相认后仍然以各种形式骚扰被收养人的问题,缺少证据支持。本人代表我的当事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为我的当事人恢复名誉。”

    李云飞的发言是另一种风格。他的语速很慢,几乎是不看稿子,条理清晰的针锋相对。

    原告和被告陈述完后,法庭宣布进入质证阶段。

    原告提出的证据包括公安局对黄三姑的预审纪录,虎山乡派出所副所长的身份证明和与被告的亲属关系,朱孝先已有一女和仍然姓朱的证明,向磊上报户口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向磊到京城后朱家人的交往联系记录等。

    被告出示的证据包括朱家旺1988年的医院疹疗档案,原户籍登记表,朱家旺上户口后的户口簿,虎山窝村一百多位村民签字的证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