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书,朱家为朱家旺办理的银行卡及转款证明,朱家旺自小时候起的相片,以及妈妈苏冬梅到京城看望的车票,还有朱家旺自小学起的成绩单和获得的各种奖状等。同时向法庭出示了当年事情发生时公安机关的结论c政府方面的活动及媒体的报道。
审判员们看过证据材料后,要求双方对证据发表意见。
原告方律师吴礼首先发言。
他指出,医院的疹疗记录只能证明婴儿当时有病,不能证明婴儿取得的方式。
原户籍登记表说明当事人确实被列入收养人家的户籍,却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应为寄养而非收养。
由于被告是在有一个女儿的情况下收养的,此举违反了计划生育一对夫妇只能生养一个的法规。
虎山窝村上百村民签名的证明材料,全部姓朱,属于近亲证明,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朱家提供的转款证明属于正常开支,只能说明被告养育了当事人,没有其它意义。
被告到京城找我的当事人,反证了有骚扰的事实。我的当事人自小学起的成绩说明天慧聪明,与收养者无关。
当年事情发生时无论是公安机关的结论还是媒体的报道,都是在情况被隐瞒下形成的。是我方当事人为了感谢对向磊的养育之恩而网开一面,没有想到对方以此为借口继续控制向磊。
被告方代理人李云飞发言。
他首先提出原告方提出的证据是采用不合法手段获得的。
他说:“原告方提出的公安局对黄三姑的预审纪录属于保密等级文件,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而原告却提供了复印件,是如何取得的请法庭查明,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而且这份证明只是对黄三姑的第一次询问,后来是否有变化尚未可知,请法庭调取罪犯黄三姑预审中的所有涉及此案的交供记录,以确保证据的全面xg和真实xg。”
对虎山乡派出所副所长的身份证明说明不了任何问题。在农村乡镇,工作在当地的亲属很多,是亲属不一定就违规办理户口,请被告方拿出确切的勾结证据。
朱孝先已有一女是事实,却在很小的时候过继给了别人。仍然姓朱并不等于仍属于家庭成员,应以户口本为准。原告当事人报户口时提供了户口簿c医院疹疗病历c大队开具的生育证明,这些资料达到了当时公安机关上报户口的条件,属于合法登记。
当事到京城看望孩子,不仅不是骚扰,而且是对孩子关爱的表现。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虎山窝村上百村民签名的证明材料全部姓朱的问题,李云飞提出中国单姓村落很多,是历史成因。如果同一姓氏不具备作证资格的话,这件案子就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自小对原告方当事人的关怀和抚养。显然不合理。
同时他指出,呈堂当事人自小学起的成绩和荣誉资料,在于说明我的当事人良好的教育成果。如果以天慧聪明来看的话,埋没了我的当事人的养育功劳,是不公平的。
对于当年的结论是救孩子还是买孩子只能由公安机关认定,如果因为当事人感恩而未追纠,则存在枉法问题。
两位代理人发言后,审判员询问双方还有没有其它质疑,双方都表示没有了。
审判长宣布,质证阶段结束。明天上午九点开庭,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从法院回来后,吴礼律师第一时间找到了温风丽。
“你提供的公安局对黄三姑的预审纪录真实吗?”吴礼问。
“完全真实!是我托人复印出来的,这个可以查到。”温风丽说。
“这个问题很重要,涉及到收养关系的xg质。只要他们是违法收养,这个案子基本稳赢。”吴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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