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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章 质证

    上午九时正,随着主审法官锤落,法庭辩论继续。

    原告律师吴礼提出第一个证人,县公安局预审科科长出庭作证。

    “你是否参加了对罪犯黄三姑的预审?”在问完了身份资料后,吴礼问。

    “大部分参加了。”

    “请你辩认一下,这份审讯纪录是否真实。”

    “是的!不过~~~~~~?”

    “你只要回答是还是否!”

    “是!”

    “我的话问完了!”吴礼回到了坐位上。

    “请被告方发问!”主审法官说。

    “请问罪犯黄三姑审问了几次?”李云飞问。

    “十几次吧,具体没有统计。”

    “黄三姑最后以什么定罪?”

    “诱骗拐卖妇女儿童罪。”

    “市妇产科儿童问题给黄三姑定的什么罪?”

    “盗窃儿童罪和伤害儿童罪!”

    “为什么是盗窃儿童罪和伤害儿童罪而不是拐卖儿童罪?”

    “因为这个儿童她没有卖,而是在病重时遗弃了。”

    “我的话问完了!”李云飞回到了坐位上。

    “请证人退庭!原告第二证人到庭。”主审法官说。

    上来的是县民政局法制科科长。

    “请你简单叙述一下国家收养法关于收养儿童的条件,不包括从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吴礼问。

    “根据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办理收养手续:(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五)年满三十五周岁。(六)丧失父母的孤儿。(七)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八)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你的意思是说已有一名子女不在此列?”

    “是的,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是一对夫妇只能有一个孩子”

    “买来的儿童能否算作是收养?“

    “不能,这是违法行为。“

    “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可以,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如果收养人不同意解除呢?”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除收养关系是否需要补偿?”

    “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c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我的话问完了,谢谢!”吴礼回到坐位上。

    “请被告方发问。”主审法官说。

    “已经过继给别人的子女算不算家庭人口?”李云飞问。

    “如果办理了相关手续不算。”

    “规定是否绝对不许有子女的收养?”

    “不是!法律规定,收养孤儿c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解除收养关系需要那些条件?”

    “1c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2c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c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3c送 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4c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c遗弃养父母的。”

    “是否一方提出解除就可以了?”

    “不!只能协议或经法院判决解除。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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