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得率:户用车二日四十
七分日之三十一,故谓之均。求此户以率,当各计车之衰分也。〕
有分者,上下辈之。
〔辈,配也。车、牛、人之数不可分裂,推少就多,均赋之宜。今按:甲分
既少,宜从于乙。满法除之,有余从丙。丁分又少,亦宜就丙。除之适尽。加乙、
丙各一,上下辈益,以少从多也。〕
以二十五斛乘车数,即粟数。
今有均输卒:甲县一千二百人,薄塞;乙县一千五百五十人,行道一日;丙
县一千二百八十人,行道二日;丁县九百九十人,行道三日;戊县一千七百五十
人,行道五日。凡五县赋输卒一月一千二百人。yù以远近、人数多少衰出之,问
县各几何?答曰:甲县二百二十九人。乙县二百八十六人。丙县二百二十八人。
丁县一百七十一人。戊县二百八十六人。
术曰:令县卒各如其居所及行道日数而一,以为衰。
〔按:此亦以日数为均,发卒为输。甲无行道日,但以居所三十日为率。言
yù为均平之率者,当使甲三十人而出一人,乙三十一人而出一人。出一人者,计
役则皆一人一日,是以可为均平之率。〕
甲衰四,乙衰五,丙衰四,丁衰三,戊衰五,副并为法。以人数乘未并者各
自为实。实如法而一。
〔为衰,于今有术,副并为所有率,未并者各为所求率,以赋卒人数为所有
数。此术以别,考则意同,以广异闻,故存之也。各置所当出人数,以其居所及
行道日数乘之,如县人数而一。得率:人役五日七分日之五。〕
有分者,上下辈之。
〔辈,配也。今按:丁分最少,宜就戊除。不从乙者,丁近戊故也。满法除
之,有余从乙。丙分又少,亦就乙除,有余从甲。除之适尽。从甲、丙二分,其
数正等,二者于乙远近皆同,不以甲从乙者,方以下从上也。〕
今有均赋粟:甲县二万五百二十户,粟一斛二十钱,自输其县;乙县一万二
千三百一十二户,粟一斛一十钱,至输所二百里;丙县七千一百八十二户,粟一
斛一十二钱,至输所一百五十里;丁县一万三千三百三十八户,粟一斛一十七钱,
至输所二百五十里;戊县五千一百三十户,粟一斛一十三钱,至输所一百五十里。
凡五县赋输粟一万斛。一车载二十五斛,与僦一里一钱。yù以县户赋粟,令费劳
等,问县各粟几何?答曰:甲县三千五百七十一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五百一
十七。乙县二千三百八十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二千二百六十。丙县一千三百
八十八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二千二百七十六。丁县一千七百一十九斛二千八
百七十三分斛之一千三百一十三。戊县九百三十九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二千
二百五十三。
术曰:以一里僦价乘至输所里,
〔此以出钱为均也。问者曰:“一车载二十五斛,与僦一里一钱。”一钱,
即一里僦价也。以乘里数者,yù知僦一车到输所所用钱也。甲自输其县,则无取
僦价也。〕
以一车二十五斛除之,
〔yù知僦一斛所用钱。〕
加一斛粟价,则致一斛之费。
〔加一斛之价于一斛僦直,即凡输粟取僦钱也:甲一斛之费二十,乙、丙各
十八,丁二十七,戊十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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