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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有甲发长安,五日至齐;乙发齐,七日至长安。今乙发已先二日,甲乃发

    长安,问几何日相逢?答曰:二日十二分日之一。

    术曰:并五日、七日,以为法。

    〔按:此术“并五日、七日为法”者,犹并齐为法。置甲五日一至,乙七日

    一至。齐而同之,定三十五日甲七至,乙五至。并之为十二至者,用三十五日也。

    谓甲、乙与发之率耳。然则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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