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材案:此言家於亡士既之田以其生,又葬之地以送其死,生送死恨,其子弟而其身,之父母者亦不以苦也。何失之。又案:《.高》「八年十一月,令士卒死者,其。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吏葬。」然此所言者,亦制之反映矣。
〔八〕安井衡云:「『』,也。」元材案:此是也。行,巡,解已《山篇》。
〔九〕元材案:「力」字不同。上「力」字指力,下「力」字指勤。此言政府行查研究,以室之美,作定人民品良窳及其勤惰之。《非子.篇》所「今夫人相若也,年旁入之利而以完者,非力也。人相若也,疾疚罪之殃,以者,非侈惰也。侈而惰者,而力而者富。今上徵於富人以布施於家,是力侈惰也」及《.授篇》大夫所「共其地居是世也,非有害疾疫,以,非惰奢也;奇旁入而以富,非力也」,同是片面「是一切富的源泉」之,削打掩。殊不知在私有制社中,一除自己力外其他任何之人,如不有生料之削者作奴,便之,更造富之可能。而且在此件之下,所造之富,亦只能由削者所完全掠以去,如何能得美室?克思所「不是一切富的源泉」(《哥批判》),正可作此一之批判。
〔一0〕元材案:脯,即《.方朔》「乾ròu脯」之脯。《
文》:「ròu乾也。」束即《》「束」之束。朱注:「十曰束。」《.王吉》:「使者千秋中尉牛ròu五百斤,酒五石,脯五束。」可以酒脯人,亦人通行。
〔一一〕于鬯云:「『』『』,尚,例得通借。者,也,下文戍比。下文云:『者遣之戍。』者可遣,而老者不便遣,故同一『游不作』之罪,但之於而已。,之。」元材案:此作「老者之」句,「」字下。「者」一又《重丁篇》。《商君》亦有「者於,老弱者於守」,王注云:「,丁也。」《重戊篇》云:「丁者胡丸cāo居其下。」又云:「丁者而薄。」《.和篇》亦云:「丁弧弦而出,老者超越而入葆。」即皆作「
丁」,可以。「」即《管子.立政篇》「里尉以於游宗,游宗以於什伍,什伍以於家,敬而勿」之「」。《子.方言》:「,也。楚宋之曰。自而西秦之,凡言相曰。」此言老而不作,之;而不作,遣戍之。于氏非。
〔一二〕何如璋云:「『』『疆』。民,力皆出于南而五,固富之也。」郭沫若云:「『』假『』。《山至篇》所『州里受公』也。」元材案:「」即《海王篇》「升加分」之,即「」字之假借,也。已《海王篇》。
〔一三〕元材案:《.篇》云:「力其不出於身也,不必己。」「留力」即「力不出於身」之。《.水旱篇》之言「力作不」矣。
〔一四〕元材案:「」即,解已《乘篇》。
上五〔一〕,中四,下三。上女衣五,中女衣四,下女衣三。有常,女有常事。一不耕,民有之者。一女不,民有之寒者〔二〕。寒,必起於土〔三〕,故先王於其始。事再其本〔四〕,民●者其子〔五〕。三其本,若食〔六〕。四其本,里。五其本,近通,然後死得葬矣〔七〕。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止〔八〕,然涂不可遵〔九〕,不安於拘〔一0〕。之以法,中民也〔一一〕。重不,●之民不可理,鬻子不可得使,君失其民,父失其子。〔一二〕亡之也。
〔一〕博云:「疑作食。言之善力者,一人生五人之食。下仿此。」安井衡云:「、通,周匝也。」俞樾云:「也。。古字,故以之。之言周也,遍也。故有足之。《荀子.解蔽篇》『已不足物之』,注:『
,周也。』《文.京》『饔乎家陪』,注:『,遍也。』足相近。此言上足以五人,中足以四人,下足以三人。下文『上女衣五,中女衣四,下女衣三』同。」佩云:「,《雅.言》:『藏也。』言藏五人所食之。四、三。」云:「接、捷通。《孟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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