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 76 章(第1/4页)  管子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字指原而言。具政策可以依客事物之展化而化,但原必持,不能任意改。《管子.心下篇》云:「人之道,……而不化,物而不移。」《篇》云:「是故人而不化,物而不移。」所「

    不化」「不移」,即此「不」之也。《心下篇》又云:「慕者所以等事也,者所以物也。慕而不,而不。」「慕」「好」同,皆「善於查研究」之意。亟通,也。不即不,今言「不搞哲」。《史.自序》司《六家要指》云:「道家……移,物化,立俗施事,所不宜。指而易cāo,事少而功多。」「指易cāo,事少功多」,即「不」之矣。郭似可商。

    〔三〕佩云:「《乘篇》:『之事精矣,不可藏而舍也。故曰:今日不,明日亡。昔之日已往而不矣』。即『至,去』之意。」元材案:《乘篇》此段文字,主要在明「

    不再」,即《.篇》所「日月逝矣,不我」之意。此所言「至,去」,指一代有一代之具政策,合於代需要者之,不合於代需要者去之。《管子.心上篇》云:「君子之也若知,言至也。其物也若偶之,言也。若影之象形,之也。故物至,舍矣。舍矣者,言所於也。」又《.安》安云:「臣子曰:『政教文者,所以云救也。用,舍之。』」可此亦人政常用。《乘篇》所意不相。失之。

    〔四〕元材案:王言帝王之政策。「不可豫致」不能事先作出定。

    管子重十三──重甲

    元材案:《.宣》地四年九月曰:「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文曰:「何承秦法所作律令律是也。天子所增不在律上者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曰:「

    令有先後,故有令甲、令乙、令丙。」古曰:「如是也。甲乙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又《方朔》:「推甲乙之。」《禹》:「去甲乙之。」《望之》「故《金布.令甲》曰」,古曰:「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金、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西域》:「造甲乙之。」古曰:「其非一,以甲乙次第名之也。」又《西京》:「家世有子《》百卷,首尾名,但以甲乙丙丁其卷。後好事者以意次第之,始甲之癸十帙,帙十卷,合百卷。」然以十干,乃人所常用者。本以甲乙篇名,用意此同。

    提要:全文共分十七段,每段明一,段段有系,《揆度篇》例一致。自此以下除《己篇》外,其各篇皆仿此。

    桓公曰:「重有〔一〕乎?」

    管子曰:「重。物而之,而乘之〔二〕。故不能天下之,致天下之民,不可成。」

    桓公曰:「何天下之?」

    管子曰:「昔者桀之,女三人,端晨於三衢〔三〕,是不服文衣裳者。伊尹以薄之游女工〔四〕文纂〔五〕,一〔六〕得粟百於桀之。夫桀之者,天子之也。桀天下,女鼓之,故伊尹得其粟而之流〔七〕。此之天下之。」

    桓公曰:「何致天下之民?」

    管子曰:「使州有一掌,里有五〔八〕。民以正籍者予之假〔九〕,死而不葬者予之度〔一0〕。者得食,寒者得衣,死者得葬,不●者得振〔一一〕,天下之我者若流水。此之致天下之民。故人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一二〕。言,民可得而〔一三〕。」

    〔一〕元材案:「重」指物政策言。「」即定。《管子.小篇》:「五而六之,九而十之,不可。」尹注云:「yù致精材者必其,故他直五,我酬之六。他直九,我酬之十。常令其一分,不可定。如此天下精材可致也。」是也。又《重乙篇》桓公「衡有乎」,管子曰「衡也」,衡即平,亦即物政策,即定,此同。

    〔二〕元材案:「物而之」,《揆度篇》作「物而之」。即也。此重之,根客事物之生展,定其付之策,不能在事物生展之前,即主地。《准篇》所「王不可豫致」,即此意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