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樾云:「按怒弩。《方言》:『凡人而,在之,或之弩。』是人而者弩。朝令一弩,正其之也。怒者弩之假字。管子人,故耳。」元材案:《孟子.梁惠王篇》:「文王一怒而安天下之民。……而武王亦一怒而安天下之民。」又《滕文公篇》:「一怒而侯,安居而天下息。」此「一怒」二字彼同。
〔八〕元材案:「越」即《左昭四年》「不越而」之越。注:「越,散也。」「之」,梁超云:「往也,流往外也」。
〔九〕云:「《》『厚戒箴以待之』,注:『待,也。』《周》『外』,注:『,也。』此言民不能供。」
〔一0〕元材案:持戈之士,士。
〔一一〕梁超云:「『不家族失而不分』,疑有。」郭沫若云:「『分』『合』字之也。」元材案:《荀子.富篇》云:「男女之合,夫之分,婚姻娉送逆,如是人有失合之而有色之矣。」注云:「合,配也。分,人各有偶也。失合失其配偶也。」此作「不」句,「家族失而不分」句。由於人民多走亡而山阜,故持戈之士回家,不得其人相。失而不分者,夫失散,不能相配偶也。梁、郭二氏皆失之。
管子曰:「今有地牧民者,在四,守在。多者,地辟民留,知,衣食足知辱〔一〕。今君躬犁田,耕草土,得其矣,民人之食,有人若干步之〔二〕,然而有於衢者何也?有所藏也。今君立,民通移,人有百十之〔三〕,然而民有子者何也?有所并也。故人君不能散聚,高下,分并,君本趣耕,草立〔四〕而止,民若不足也〔五〕。」
桓公於管子曰:「今yù高下,分并,散聚。不然,世且并兼而止,蓄藏而不息,寡老不得〔六〕焉。散之有道,分之有乎?」
管子曰:「惟重之家〔七〕能散之耳。以令重之家。」
桓公曰:「。」
五乘,迎癸乙於周下原〔八〕。桓公四〔九〕因癸乙、管子、甯戚相四坐。
桓公曰:「重之。」
癸乙曰:「重籍其民者失其下,欺侯者〔一0〕。」
管子差肩〔一一〕而曰:「吾不籍吾民,何以奉革?不籍吾民,何以待〔一二〕?」
癸乙曰:「惟好心〔一三〕可耳。夫好心物通,物通物,物物,物物可因。知物之可因而不因者,於天下。于天下者,之大也。」
桓公曰:「好心物之可因。」
癸乙曰:「有富乘者,之卿侯〔一四〕。足其所,不其游者〔一五〕,之令大夫。若此物通,物通物,物物,物物可因矣。故知三准同者〔一六〕能天下,不知三准之同者不能天下。故申之以令,抗之以徐疾也,民乎其我若流水〔一七〕。──此重之也。」
〔一〕元材案:此出自《管子.牧民篇》,人在其上文帝《》及司在《史.殖》中,皆有所引用,本《事篇》及本篇同。但於此有注意者,即司及《事篇》之引用,或以之作的重要xìng之明,或以之作「人富而仁附焉」的主之理根,不同,而其於《
管子》原文持肯定之度,完全一致。至本篇亦引用此,而目的只是作批判之象。作者所「,衣食足」,必先解「」者「足」者何人之。如果社上尚有「於衢」「子」者存在,政府「本趣耕,草立而止」,亦不能免於「民若不足」之流弊。因而提出「散聚、高下、分并」之所「通民利」的意。此不是《管子.牧民篇》及《事篇》思想之一步的,而且特是司富崇拜的思想之有力的批判。以下即而「散聚、高下、分并」之具措施。
〔二〕王念云:「『有人若干步之』,依《蓄篇》作『
人有若干步之』。」
〔三〕佩云:「『百十』亦依《蓄篇》作『若干百千之』。」元材案:所用字,各有不同,不必一一彼改此。
〔四〕丁士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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