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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之〔九〕。有十之蓄,而民食不足者皆以其事望君之也。君有山海之,而民用不足者皆以其事jiāo接於上者也。故租籍,君之所宜得也。正籍者,君之所求也。亡君其所宜得而其所求〔一0〕,故下怨上而令不行〔一一〕。民,之怒,予之喜。民情固然。先王知其然,故予之所,〔一二〕不之理。故五粟米者民之司命也,金刀布者民之通也。先王善制其通以御其司命,故民力可也〔一三〕。」

    〔一〕元材案:壤即地。但此之壤《地篇》之地不同。《地篇》之象「天地利」即自然源,此壤指耕地而言。耕地之肥瘠厚薄一之政策有密切之,故《乘篇》云:「相壤定籍而民不移。」《山至篇》云:「

    有山之,有下多水之,有山地分之,有水之,有漏壤之。此之五,人君之所也。」此同。

    〔二〕博云:「●、淤同。水中可居者曰淤。言近河之沃土,每收粟一也。《史.河渠》曰:『渠就,皆一。於是中沃野。』」何如璋云:「●淤通。地近水,水退受淤,收倍。」元材案:,即每可收十石,或六石四斗,已《山篇》。《.洫志》奏言:「若有渠溉,下隰,填淤加肥,故禾,更?稻,高田五倍,下田十倍。」此「河淤侯之」,即所言「填淤加肥,下田十倍」者耶?

    〔三〕博云:「『●』土。下曰『程侯,山侯之也』。『●』下『侯』二字。」何如璋云:「●作,山地,土兼沙石也。山地少,故能戒而豫之也。」元材案:何是也。「●」《文》未收,是「」之字。《文》:「,水渚有石者。」山侯者乃沙之。杜甫之言「今君渡沙,累月人」矣。丁士涵以「『●』『百』二字之,百即百倍,言之百倍於山侯之」,佩以「『●作『』,河淤侯之,山侯食之,常河淤侯之」,郭沫若「『●』疑作『』,在『山侯』下」者皆非。

    〔四〕元材案:理,治也。《蓄篇》云「人君不能治」,《.食志》引,「治」作「理」,是其。下同。又《地篇》云:「本富而物,不能守,於天下。五,吾而天下,於天下。」即此「多而不能理,固不得有」之也。此言之,得天厚,故不知惜,而有「粒米狼戾」及「狗彘食人食而不知」等象。果,其必流越而之天下,有而亦等於。山侯之自知其不足,故能未雨,不五所浪,且能蔬藏菜,以不虞。《.》所「沃土之民不材,瘠土之民莫不向」,此之矣。

    〔五〕元材案:「狄侯」「程侯」,不知何所取。大抵亦是意假之名,言甲侯乙侯也。

    〔六〕元材案:,古衡名。《文》:「六也。」重六百黍。或曰六,《淮南子.言篇.高注》。或曰八,《

    荀子.富篇.注》。未知孰是。

    〔七〕元材案:戟,解已《重甲篇》。

    〔八〕王念云:「『十倍』上有『或』字,下文文。」博同。

    〔九〕郭沫若云:「『十倍』『五分』均以位而言。上云『狄侯十而不得戟,程侯五釜而得戟』,十自之十倍,故『不足』。分半也,『五分』二五釜,故『有』。」元材案:上文明言「五釜而一」,依照「釜十」算,所「五分」乃十分之五。若作「二五釜」,云「二五倍」,不得云「五分」矣。此「分」字因其上有「五」字,作「十分之五」,不作「半」。已《巨()乘篇》。此言狄侯之,故多而,每金一可得十。程侯乃山侯之,故少而,每金一能得五釜。是狄侯之每釜值金六黍,而程侯之每釜可值金一百二十黍,相差恰二十倍。(

    即10:05=20:1)。依照《山至篇》「侯十,吾二十,侯之吾」之例,狄侯之必於程侯,故狄侯有十倍之,尚不足建立之用,程侯有五分之,反能建立而有者,乃由於程侯能通於重高下之有以致之耳。《地篇》云:「昔者桀霸有天下而用不足,有七十里之薄而用有。天非雨菽粟而地非出物也。伊尹善通移重塞,通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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