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之五物及移其所有於政府手中。然後通政府之令,或以爵之形式,或以之形式,或以平之形式,或以之形式以回於人民。《蓄篇》所「予之在君,之在君」,《揆度篇》所「富能,能予」是也。高然後下者,政府先使物高,然後以平售之於民,《山篇》所「物之以。在下,物皆在上,物重十倍。府官以市●出物,隆而止」是也。喜然後怒,似指士而言。必先使其心中喜,方能激其同仇之情。本篇下文所「素之」,《重甲篇》所「
死扶,而止」,「非大父母之仇也,重重之所使也」,是其矣。即《孟子.梁惠王篇》「五旬而之」之,天下可,言天下可攻而取之。
桓公曰:「本用〔一〕,可以存乎?」
管子曰:「可以益愈〔二〕而未足以存也。昔者氏之〔三〕本用者,其五而不能理也,四流而於天下。若是,氏其本用,足以使其民而不能理,天下〔四〕,是以其亡而身所。故可以益愈而不足以存。故善者,天下下我高,天下我重,天下多我寡〔五〕,然後可以朝天下。」
〔一〕元材案:本即本。《淮南.修篇.高注》:「,力也。」本,《地篇》「吾yù富本」之本作字者不同,此指而言。本即力,意加生。《.力耕篇》文所「尚力本」,《.洫志》所「令吏民勉,地利」者是也。用即支。《荀子.天篇》云:「本而用,天不能。」至司在《史.自序》中引其父司墨家要旨,更特此一主予以肯定。一曰:「然其本用,不可也。」再曰:「要曰本用,人家足之道也。此墨子之所,百家弗能也。」提到既是「不可」,又是「百家弗能」的重要地位。而本篇著者以本用,不但不足以存,而且可以引起人民苟且偷安之心,其果,必然如(范)氏之「亡而身所」。此特提出一「存」字,可注意。「存」「」互文。明此一段文字,不是在批判荀子,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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