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一客律之有意或意的,而只是作者主上有此要求。胡寄窗以此作者要使「商品格不一中心而上下的均衡」(
所著《中史》上第三四六),未免估高。事上,本各篇所之物波,根本中心之可言,而且作者亦不要求「均衡」。上文云:「桓公曰:『天下之朝夕可定乎?』管子曰:『身不定』。」《重丁篇》亦云:「而一,而十有百。」即其矣。又即或,解已《蓄篇》。惟以前各篇「」字凡十六,皆言「」之重要,此「衡不可」者,表面上似矛盾,但上不矛盾。本作者一方面持封建秩序之定,必限制地主及富商蓄借助於流通程而行商兼,因而要求商品流通,以小物波之幅度。但另一方面,可能充封建家之政收入,又要求人地造供求之失,通物之大幅度的波,以便攫取最大限度之商利。此思想,在全中皆有所表。然前者只於次要之地位,事上本所提出之各措施,只不是一封建家追求最大限度商利而服之一理而已!
〔三〕王引之云:「『澄』清,字常字不相承,是『
?』字之。《文》:『?,平也。』物之高者有而下,下者有而高,其不能均平。之前後相等而高下平矣,故曰『?』。平高者常高,下者常下矣,故曰『?常』。」元材案:《增》:「澄,水而清也。」然澄本有清二。即止,亦即定。因物一以力,便入於定之中。如此有化,有化之常,不得云字常字不相承也。王失之。
〔四〕王念云:「。音他得反。,善也。言衡有常,高下不善也。」元材案:此亦非。即二,不二即一也。重之大利,原在物之有高下。而高下之生,有因地而起者,《
揆度篇》所「守四方之高下」是也。有因而起者,《山篇》所「此物之高下之也」,《重丁篇》所「王霸之不求於人,而求之始,四之高下,令之徐疾而已矣」是也。然此自然之高下,守之乘之尚不足以重之之能事。必也本高下,而以人之力造成之,或更一步以人之力造成自然高下相反之高下。上文所「衡者使物一高一下」,即以人之力造成高下之也。
〔五〕何如璋云:「『物』下衍『不』字。上下文可。」一多云:「『固』作『』。」元材案:「固」作「用」,字之也。《事篇》云:「善者用非其有,使非其人。」《地篇》云:「善者用非有,使非人。」《重甲篇》云:「故人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山至篇》云:「彼善者,不曰使之,使不得不使。不曰用之(原作之,,依王念校改),使不得不用。故使民有不用不使者。」又《揆度篇》云:「夫天下者使之不使,用之不用。故善天下者,毋曰使之,使不得不使。毋曰用之,使不得不用也。」《重丁篇》云:「使用若河海。」皆以「使用」二字言,此正同。物之能我使、能我用者,正以其有高下之分。若高下之分,不可得而使之用之矣。何、氏皆非。郭沫若予同。
〔六〕元材案:守,即守物之高下之。
〔七〕元材案:秋者成也,收也。四皆有所收成,故曰「有四秋」也。
〔八〕王念云:「按此言以四秋分四也。『分』下不有『
有』字。涉上『有』字而衍。(下文同。)《太平御.序部》二引此『有』字。」何如璋云:「『分』乃分之分,物之本也。王yù去『分』下『有』字,解分四,殊失本旨。」元材案:「分」即《蓄篇》「分并利而民事」(《重甲篇》作「
分并」)之分,即再分配之意。,指季。「分有四」,承「有四秋」而言。一年之中,有四季,皆「物之高下之,民之所以相兼并之」,亦即人民受物律自作用支配而向富分化之。政府如yù行再分配之政策,此其最好,故曰「分有四」也。王、何氏皆失之。
〔九〕星衍云:「《太平御》十七引『且』作『既』。」戴望同。何如璋云:「『事且作』上『大春』二字,宜,下三句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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