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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民之道也』。」博、俞樾同。元材案:此是也。「求民」者,「」即《尚》「臣哉哉」之。《山篇》亦有「民四面皆●」之。「乘天以求民」,上文「乘天威而天下」,皆所「知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之例也。《重甲篇》有「藉於鬼神」之法,此同。

    桓公曰:「大夫多并其而不出,腐朽五而不散〔一〕。」

    管子曰:「以令召城〔二〕大夫而之〔三〕。」

    桓公曰:「何哉?」

    管子曰:「城大夫嬖被●,含〔四〕,鼓之,吹笙〔五〕,同姓不入〔六〕,伯叔父母近兄弟皆寒而不得衣,而不得食。子yù忠於寡人,能乎?故子毋寡人。其位,杜其而不出〔七〕。功臣之家〔八〕皆其藏,出其,以予其近兄弟。以未足,又收中之病孤老不能自食之萌,皆得〔九〕焉。故桓公推仁立,功臣之家兄弟相戚,〔一0〕骨ròu相,民。此之〔一一〕。」

    〔一〕元材案:并屏同,藏也,解已《蓄篇》。腐朽五者,久藏必致腐。《史.平》云:「京之累百,朽而不可校。太之粟相因,充溢暴露於外,腐而不可食。」腐朽即腐之。

    〔二〕元材案:城地名,解已《山至篇》。

    〔三〕王念云:「『之』『之』。下文『其位,杜其』,是之之事也。今作『之』者,涉上文『以令』而。」佩云:「《.》:『水加,造室而罪耳。』劭曰:『室,罪之室。』《史.爰盎》『侯徵清室』,《》作『室』。『而之』之,即罪之。不必改字。」元材案:是也。《.高》七年,「令郎中有罪耐以上之。」劭云:「言耐罪已上皆先也。」《景》中六年:「

    三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御史之。」後二年:「其令二千石各修其。不事官耗者,丞相以,其罪。」《王莽》:「

    敢有犯者,以名,其罪。」又云:「捕,其罪。」可「之」云者,即「其罪」之,乃、新代常制矣。

    〔四〕元材案:「●」,「」之字,音隙。《五文字》:「

    作●,。」《.周南》「」,朱:「精曰,曰。」「」朱本作「秫」。金廷桂云:「或本作秣,然《文》亦秣字。《策.策》:『而君有粒。』恐作『粒』。」今案:,《五音集》「音末」。《博雅》:「也。」言剩。《史.孟君》:「今君後蹈,而士不得短褐。妾粱ròu,而士不糟糠。」《平原君》:「君之後以百,婢妾被,粱ròu,而民褐衣不完,糟糠不。」意此略同。

    〔五〕志忠云:「『笙』下『之』二字。《重己篇》有。』佩云:「按《己篇》云『吹之,金石之音』,此文不同,所未必是『之』字。太武。」姚永概云:「『

    之音』二字。」元材案:「之」「之音」皆可通,未知孰是。

    〔六〕博云:「『不入』疑作『之人』。」云:「

    入,得也。《雅.》。」元材案:《重己篇》云:「天子祀於太宗,……同族者入原作人,。依王念校改。殊族者。」今此云「同姓不入」,城大夫宗族之情,在酒作,即同一族姓之人亦不得加也。氏非。

    〔七〕何如璋云:「杜塞其不得出入也。《夏官.大司》『

    犯令陵政杜之』,《史.商君列》『公子虔杜不出既八年矣』,同。」元材案:「其位」,取消其在朝列有之位次也。

    〔八〕元材案:此「功臣之家」下文「功臣之家」,「之」字均依上文作「世」字。

    〔九〕元材案:「得」二字解已《重甲篇》。

    〔一0〕元材案:戚,也,解已《山至篇》。

    〔一一〕佩云:「『此之』句衍。下文『惟可耳』,故曰『此之』。此句乃衍之未者。」元材案:此所之事下所之事,皆各所「」之一例。而下承此而言,其意若曰,亦惟有以此同之「」付之云。桓公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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