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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材案:薄,《方言》:「勉也。秦曰,或曰薄。故其鄙曰『薄努』。『勉努』也。」薄勉力於作也。李失之。

    〔一六〕佩云:「『彼臣』作『彼民』。」一多云:「『臣』『?』之。『彼以』『此以』。」元材案:「彼」即下文「彼金人之所重也」之彼,「夫」字相同,乃助。臣,管子自。者,《?》古注云:「曰。」《

    正字通》云:「,昔也,曩也。往者在前,者後,故往者之者,往日之日。」,澹之,已《巨()乘篇》。此言臣之所以必其三不者,乃由於其曩昔不多有不澹故也。氏皆非。又案何如璋云:「沐枝之既《重丁篇》,此乃其意而敷衍者,重。」佩云:「自梁以下六,均首不相,明是後人入。而此又五不相,乃《丁篇》文,大同小,宜之《丁篇》,而五自一。」今案《

    揆度》及《甲》《乙》等篇,多以事若干段集成篇,每段均自起,皆重有之理,而非全篇通一呵成者可比。此本各篇之通行例,《非子?外》及《林》之xìng殆全相同。何、二氏不明此理,必yù以後世古文家家法衡古之是非,古之可者,希矣!

    桓公於管子曰:「莒柴田相并〔一〕,之奈何?」

    管子曰:「莒之山生柴。君其率白徒〔二〕之卒山〔三〕之金以,重之柴。」君之,告左右曰:「金者,人之所重也。柴者,吾之奇出〔四〕也。以吾之奇出,之重,可并也。」即其耕而治柴。管子即令隰朋反〔五〕。二年,桓公止柴,莒之三百七十〔六〕,十,莒之民降者十分之七。二十八月〔七〕,莒之君服。

    〔一〕安井衡云:「莒大邑,故。『柴田相并』者,并有柴田也,言其力。一:并,合也。多薪,莒多田,以柴田之利相合以防,故桓公而之。」王云:「『』通『以』。『柴』者『茈』之假字。《重丁篇》:『昔人善染,茈於。』其也。」郭沫若云:「疑作『柴田相并』。需柴,故重柴以莒,使其田耕。柴字不得茈,王。」元材案:安井及郭氏非,王是也。莒皆茈,既有茈,又有田,其人特以治茈耕田二事重利。桓公yù使其治茈之,而其耕田之事,以便制而服之,故提出之。下五「柴」字皆仿此。若如安井及郭,柴薪之柴,他皆有柴,君何以云「

    柴乃吾之奇出」?且治柴亦何至其耕乎?

    〔二〕元材案:白徒二字,又《管子?乘篇》及《七法篇》。尹注《七法篇》云:「白徒,不之卒,武。」又《氏春秋?篇》「冢白徒」,高注云:「白衣之徒。」《?》「白徒之」,古注云:「白徒言素非旅之人,若今言白丁矣。」指未事之人而言。

    〔三〕元材案:山解已《山篇》。佩「山,疑之」者非。

    〔四〕博云:「奇,也。」元材案:奇,特也。出,出也。「奇出」今言特。

    〔五〕安井衡云:「『反』,反金之卒於也。」

    〔六〕安井衡云:「言,言,互文。」郭沫若云:「『三百七十』是『石百七十』之。」元材案:三百七十,言每石三百七十也。《?食志》云:「元帝二年地,石三百,民多死。」是固有石三百者。凡是目字,如,似以不改宜。

    〔七〕俞樾云:「『二十八月』作『二十四月』。上文曰:『二十四月,梁之民者十分之六。』此文亦必彼同。二十四月者,言之二年也。若作『二十八月』,於取,故知其非。」于鬯云:「此存本文。上文自『二十四月』,此自『二十八月』,何害?俞云:『二十四月,言之二年,若二十八月於取』,然上文言『十三月而管子令人之梁。』,『十三月』何取乎?」元材案:此乃著者任意假之字,原於重要。俞氏必yù使其上文同,迂拘可笑。于得之。

    桓公於管子曰:「楚者山之也〔一〕,其人民之道。兵伐之,恐力不能,兵弊於楚,功不成於周。之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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