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曰:「即以〔二〕之道〔三〕之矣。」
公曰:「何也?」
管子曰:「公其鹿〔四〕。」
桓公即百里之城〔五〕,使人之楚生鹿。楚生鹿一而八〔六〕。
管子即令桓公民通重,藏什之六〔七〕。令左司伯公白徒而於山。令中大夫王邑〔八〕二千〔九〕,求生鹿於楚。
楚王之,告其相曰〔一0〕:「彼金,人之所重也,之所以存,明主之所以有功。禽者群害也,明主之所逐也。今以其重吾群害,是楚之福也。天且以私楚也。子告吾民急求生鹿,以之。」楚人即其耕而田鹿〔一一〕。
管子告楚之人曰:「子我致生鹿二十,子金百斤。什至而金千斤也。」是楚不於民而用足也。楚之男子居外,女子居涂〔一二〕。隰朋教民藏粟五倍。楚以生鹿藏五倍。
管子曰:「楚可下矣。」
公曰:「奈何?」
管子曰:「楚五倍,其君且自得而修〔一三〕。五倍,是楚也〔一四〕。」
桓公曰:「。」
因令人,不楚通使。楚王果自得而修。不可三月而得也,楚四百。因令人粟●之南〔一五〕,楚人降者十分之四。三年而楚服。
〔一〕何如璋云:「楚地以太行,在汝之南,不得言山,由而,亦不言山,殆秦人人耳。疑。」佩云:「
春秋以太行界,秦皆山西,而楚亦可山。」元材案:山函谷以,乃秦常用之,人尤喜言之。《》中大夫及良文言及山者即九次之多。(《力耕》、《》、《晁》、《胡》、《大》、《西域》各一,《病》三。)其他於《史》、《》者更不可。又桓公不楚山之,此亦著者身在安,意中露出之一破。《山篇》之以「梁、渭、?之牛衍」,《重甲篇》之以「五乘,迎癸乙於周下原」者情形正同。非,何近之。
〔二〕元材案:此之道,指言,上文桓公所之指兵而言者不同。《重甲篇》云:「衡、淮、流、、,此所五而至於兵者也。」然固不必以兵相,始可之矣。
〔三〕陶云:「『』,也,亦也。襄二十五年《左》『一一』,《子?天下篇》『惠施曰:以其知人之』,同。」元材案:「之」,即《史?高》「吾知所以之」之「
之」,《?高》」作「吾知之矣」,古注云:「,如也,言能如之何也。」今言「付」。
〔四〕元材案:楚地鹿,沙王堆墓出土物中亦可得到明。高耀亭在其所著《王堆一墓葬品中供食用的》-文中云:「梅花鹿一。出土的鹿骨,有右盆骨、肋骨四十四,膝骨及後肢骨等。其中有一竹笥,全鹿肋骨。在四十四肋骨中,左二十八根,而梅花鹿一的肋骨十三根。以此算,原葬,用了三成梅花鹿。哺rǔ物的竹共五十片,牛、最多,鹿次之,竟有八片。可食鹿非罕之事。在野生梅花鹿在南一有分的省份,像江西、北部、西省皆近湖南省。而湖南本省,在似已野生梅花鹿。沙王堆一墓我提供了代湖南省有梅花鹿的。此分析,在代,沙一,有一定量的梅花鹿,狩、捕捉、提供自然畜源。只是由於後梅花鹿期捕,以致量稀少……。」(一九七三年《文物》第九期)湖南、江西、、西等省皆楚故地。此一,可作此段文字之物的明。因鹿楚之特,故特其而之。
〔五〕安井衡云:「城非所以置鹿,『城』是『囿』字。」于鬯云:「『城』疑『域』字形似之。域者,界限之而已,未必城也。安井『城』『囿』字之,然形太。」云:「『城』『囿』形不近,致。疑『城』作『域』,二形相近,古往往互。《楚》『王在囿』,注:『囿,域也。』域亦囿也。《??》:『囿者所以域也。』」元材案:《重乙篇》云:「以令大夫城藏。」所城者是指有之域而言,不必作城郭之城。原文不,三氏皆非。
〔六〕俞樾云:「此本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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