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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元年,衡山王以反自,除衡山郡。故《

    ?地理志》云:「六安故楚,高祖元年衡山。五年淮南。文帝十六年,衡山。武帝元狩二年,六安。」於是衡山之名乃。此文以衡山、梁、楚、代、燕、、等初名,其成年代不能在以前,明矣。

    〔二〕朱春云:「春秋安有代?人之露肘也。」佩云:「春秋有燕代,有秦,且衡山皆不相接。地理舛,於播糠眯目,南北易位,可不待置也。」元材案:燕亦初名,已上注。又本原非作地理考者,前已言之。若所有地名人名官名一律以甲乙丙丁或ABCD代之,即「播糠眯目,南北易位」之患矣。氏自古人所愚耳。又案:《史?衡山王》云:「王使(太子)孝客江都人救《》作枚赫喜作矢《》作矢。」此言「衡山械器」,即救赫喜所作「矢」之反映耶?

    〔三〕郭沫若云:「抄本《府元》七百三十六引作『不敢辨其』,『』乃衍文。」元材案:不能抄本改古。「」字不衍。即《周?秋官?士》「若邦凶荒,以荒之法治之」之,注云:「。遭荒刑事有所。」不敢其,言,亦不敢之。言「不敢」矣。

    〔四〕云:「『修』下『使』字。『修使』文,亦上文。下文云:『燕、代、秦、即引其使而』,承此言之,是其。」郭沫若云:「上言『修械器於衡山十月』,此言『燕代修三月』,即『燕代修械器於衡山三月』之省文,非『使』字。」元材案:郭是。

    〔五〕元材案:「秦之」,「秦」依上文作「秦」。

    〔六〕王念云:「案『』依朱本作『』。上文云:『衡山之械器必倍其』,即其。」元材案:王是也。再者二也,已《巨()乘篇》。再什以上,二十倍以上也。

    〔七〕元材案:漕,水也。《史?平》「漕山粟以中都官」《索》:「《文》云:『漕,水也。』一云『曰,水曰漕。』」

    〔八〕志忠云:「十五』,此下文『修五月』,、二字互易。」陶同。

    〔九〕元材案:「自量」上有「衡山之君」四字。

    〔一0〕元材案:「奉而」言而降服於。

    管子重十八──重己

    何如璋云:「《重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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