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童心而为chéng rén,脱蛮俗以进文界矣,岂可不求自养自治之道,而犹学呱呱小儿,仰哺于保姆耶?抑有政府之权者,又岂可终以我民为弄儿也?权限乎?建国之本,太平之原,舍是曷由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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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梁启超文集
政治学学理摭言
(1902年9月2日、10月16日)
近世欧美各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之诸条件,大率应用最新最确之学理。骤视之,其言简不待喋喋矣。顾吾国人士,知此者希,不揣冒昧,因涉猎所及,辄引伸之以下解释。
一彼一此,首尾不具,不足以称著述,故名曰摭言。
君主无责任义
凡立宪君主国之宪法,皆特著一条曰:君主无责任,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此其义何?
曰:此过渡时代之绝妙法门也,此防杜革命之第一要著也。
君主者,一国之元首,而当行政机关之冲者也。凡行政者不可不负责任。行政者而不负责任,则虽有立法机关,亦为虚设,所公立之法度,终必有被蹂躏之一日,而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终不得协和,是立宪国所大忌也。然则行政首长之君主,反著明其无责任,以使之得自恣,毋乃与立宪精神相矛盾耶?而岂知立宪政体之所以为美妙者,皆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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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学理摭言562
宪政之母,厥惟英国。
英国人有恒言曰:“君主不能为恶。”
以皮相论之,此可谓极无理之言也。夫君主亦犹人耳,人xìng而可使为不善也,岂其履此九五而遂有异也。虽然,考诸英国今日之实情,则此言良信矣。于何证之?夫所谓君主之恶者,则任用不孚民望之大臣以病民一也,民所yù之善政而不举二也,民所恶之秕政而强行三也。英国则何如?
英国宪法,皆不成文,故各种权力范围之消长,其沿革不可不征诸历史。
今考英国任命大臣之成例,自千六百八十九年维廉第三纳桑达仑之言,命下议院中最占多数之党派之首领,使组织政府,以后沿为成案。凡非得议院多数之赞成者,不得在政府。至后安时代,兹例益定。当时首相玛波罗,本保守党首领,及战事起,保守党虽反对,而进步党赞成之,政府卒不更易,是其证也。及占士第三,虽yù自揽政权,任用私人,卒为议会所抗,不能行其志。至占士第四、维廉第四时,王权之限制益严,逮前皇维多利亚六十年中,此例益铁案如山,不能动矣。尔后格兰斯顿、的士黎里两雄角立时代,每当总选举时,在朝党察视议会中不及敌党之多数,即不待开国会而自行辞职。由此观之,英国政府各大臣,非得以君主之意而任免之者也,其任免之权,皆在国民。是君主不能任用失民望之大臣以病民,有断然也,其不能为恶者一也。英国当查里士第二、维廉第二时代,凡政府会议,则君主亦列席而置可否焉。
占士第一以后,此例遂废,一切政略,由大臣行之,君主绝不过问。夫大臣之办理政务,非经君主画诺不能施行,固也;虽然,若大臣以不能实行其政略之故,yù去其职,而国会赞成大臣,必yù要求其实行,乃至各选举区皆赞成国会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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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君主便不得拒之。
故名士安逊尝言:“英国自一千七百十四年以后,君主与大臣,其实权易位;前者则君主经大臣之手以治国,后此则大臣经君主之手以治国也。”
云云。
由此观之,则英国君主不能阻民所yù行之善政,有断然也,其不能为恶者二也。自享利第八以来,君主屡独断以办外jiāo之事。及占士第三以后,至于今日,凡君主引见外国使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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