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发展公司和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于1994年7月11日签订担保合同,并详列了担保贷款的清单,以此覆盖原土地抵押贷款合同。上述补办手续的过程是根据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为防范风险,在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办理的。是对岸尾公司借款还款后的余额进行合同完善。因此。原借据数额高于合同数额不奇怪。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于1995年8月1日正式更换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的领导班子。更换前,服务社原负责人多次与岸尾公司、安延公司、金凯歌公司商量进一步充实抵押手续。岸尾公司从未对贷款提出异议。此前,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稽核组于1994年6月以专项稽核的方式深入岸尾公司,岸尾公司亦对贷款持肯定态度。湖贝支行新领导班子到任后,多次约请了岸尾村委两届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前来商量还贷事宜,双方均气氛融洽,颇具诚意。起诉前,我行于1997年8月19日送达(97)03号《深圳市民银行贷款逾期通知书》,岸尾公司亦办理了回签确认手续。在法庭调解的过程中,参加调解的岸尾公司的代表对借款不持异议。
二、举证附件清单:
1、贷款给岸尾公司帐户的根据(借据收方凭证18张);
2、1995年4月30日还款400万元的凭证一张;
3、岸尾公司划款支票13张;
4、岸尾公司是湖贝金融服务社股东的证明材料一份:
5、岸尾公司与安延公司关系的证明材料两份:区办公室关于成立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的批复;安延公司与岸尾公司的合作合同。
6、贷后检查催收材料两份:1995年6月10日更换担保合同;1997年8月18日逾期通知书。
7、原借款合同七份;
8、银行进帐单12份。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下午。行长室人声鼎沸,两个行长和郝文婷均在。这是因为陈作业和郝文婷参加了上午中院开庭的湖贝支行与西湖春天证券经营公司拆借案的庭审,回来后集中在一起。一是向王显耀这个当家人汇报案情,二是商量行止。
王显耀听完郝文婷的庭审介绍,心里显然很不高兴,担心这宗有手尾的案件迟早会缠上身。
夏天在走廊上能看到行长办公室的动静,以为他们聚在一起是一个机会,正好讨论岸尾公司的再审问题。于是,他拿了写好的文件便往行长室走去。
在行长室里。陈作业和郝文婷并没有像往常一样坐在王显耀大班台的对面,而是在作为会客室一部分的真皮沙发的对面。也就是王显耀座椅位置的较远的侧面。
王显耀看到夏天到来,在不动声色地一边用铅笔在本子上写着什么,一边对夏天说:“坐吧。”
夏天看见王显耀无精打采地在写着什么,估计心情不好。自己坐在沙发上,与郝文婷、陈作业互为对面。这时,王显耀开口问道:“老夏,有什么事?”
夏天说:“我看到郝律师也来了,正好议一下岸尾公司的再审的事。我写了一个说明,行长看行不行,如果行的话,打印好后给法院送过去。”
王显耀对夏天说:“我对当时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的情况并不了解,先给陈行长看看。”然后。他又对郝文婷和陈作业说:“要不,你俩看一下。”
夏天对王行长的讲话很感意外,估计他一定碰到什么难言之事。已经表现出放弃对该案的再审。于是,夏天把文稿递给郝文婷。
郝文婷接过夏天的文稿,看后递给陈作业,而陈作业则无心看下去,翻了一下,便拿在手上了。
夏天对郝文婷说:“郝律师。你的看法呢?”
郝文婷说:“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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