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三三七、案外有案,行长神情恍惚(第3/4页)  危险啊孩子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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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能不说。就不说,我看尽量少说。”

    夏天把目光转看向陈作业,陈作业也回答说:“我同意郝律师说的,尽量不说。要对方举证。”

    夏天听后心里有点不高兴,说道:“大家知道这个案子是通天的。对方的证言、证据已经举在法院放着。要是真的到了法院庭审的时候,我们这边便没有人会说话的了。我写的这个东西,一是根据法院孙小姐找我聊案情的时候的侧重点作一些解释,二是针对岸尾公司提出的要点,把死马当成活马医。我的看法,现在不是从理论上谈论要如何、如何从简,而是在实践上看,写在里面的东西哪个行?哪个不行?日后对我们有什么影响?要删简什么内容才比较合适?等等,也就是从法律的角度把关的问题。这不是应对一般的经济纠纷,要不要答辩对我个人也没有什么影响,完全由行里定。啊?”

    王显耀听到夏天讲话的意思,好象埋怨行长不管事、不作为,于是,停下一直忙着的笔,对夏天说:“拿给我看看,你再将情况说说。”

    夏天说:“对方已经举证借款是假的,而我们则凭现有材料说这是真的,因此我们也要举证。在这些可以拿出的证据当中,究竟哪个可以给法院,哪个不给?行里要决定。”

    王显耀翻到举证部分,当即将钱打到安延公司的进帐单一项圈掉了。然后,王显耀说:“材料再给陈行长看一下,完了我再看看。”

    陈作业不愿意再看,说:“我看过了。”

    结果,王显耀详细地看了一回,用手中的铅笔写了“同意”两个字。写完后,王显耀问夏天:“这是应法院的要求写的?”

    夏天说:“不完全是。法院要求支行书面解释合同7900万元,而借据8100万元,是怎么一回事?那么,现在从通常的最简单、最小化来说已经说不清楚,没有办法才从最大化去讲。要讲到三个更换合同关系,对法院了解当时情况有好处。”

    王显耀说:“我看可以,这样也能说清楚合同与借据不一致的情况。但是,要改一个词,将合同的‘更替’、‘更换’的说法,改为‘重签’。”

    夏天说:“好的。”

    这个月的月底,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收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岸尾公司贷款纠纷案的再审裁定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深中法审监经字第01x4、01x5号

    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下称岸尾公司)与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业经本院作出(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156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岸尾公司不服该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二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x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xxx

    湖贝支行的领导班子对该裁定书所述及的老贷款倒没有什么大多的考虑,因为这与他们的责任没有太大的牵连。反观作为副行长的陈作业的言谈举止,好像倒是更加希望湖贝支行在这方面败诉,因为这样一来,原湖贝金融服务社的法人代表庄宇便要承担渎职的罪责,可能要坐牢了。人们怎么也弄不清楚,这陈作业与庄宇才共事了一年,为什么结下了那么大的梁子,非要置人于死地而后快呢?能说他因为年轻,没有社会经验,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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