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生命存在之恐怖及其恐怖性,自然同样拥有生性,在人类,谓为人性;在禽兽,谓之兽性;在植物,谓称蔬性;在果类,谓乎食性;在其他生命,则通谓生性,而恐怖及其恐怖性,我们可以将之谓曰宪性。当人类在人性上纠缠于善c恙c恶时,恐怖及其恐怖性之宪性则错综复杂c难以名状,但我并不否认,人类关于自身道德伦理之善恙恶同样是恐怖及其恐怖性之宪性之涵延体现,但有鉴于宪性之性性的归属性,我们未必要将人性之体现之概张冠李戴,所以,即便我在本文中需要阐释恐怖及其恐怖性之宪性,但并没打算套用人性之概之设置,而一概设定宪性为恐怖及其恐怖性之生性的体现,至于此宪性在具体性上到底是体现了其之生性之哪一性性,就让我们之精神自由性之调谐性辨示于生命之精神即可——当然,鉴于恐怖及其恐怖性作为生命以及与生命之进化尤其是与我们之精神自由性之特权关系,所以,当宪性在涵延之概上涉及到人性之生性的时候,我将难免不会将恐怖及其恐怖性与精神自由性视为等同,因为通常,我——或许是我们——很难将恐怖(及其恐怖性)与精神(及其自由性)之水乳交融合党同伐异诸体现难分伯仲的划清界限:必然性之在境界之释放能量上是我们难以臆测的,除非我之精神自由性能够不负我望的能与之心心相印,这样,我便可以遵循所秉承之必然性的法则而与恐怖及其恐怖性在调谐性上进行生存性之周旋,没错,恐怖及其恐怖性确乎窃取我之精神(及其自由性)及调谐性,但其只可以利用之来掌握我之精神之一举一动,但,其未必就能掌控精神,因为,恐怖及其恐怖性在其宪性之特质上与其他生命同样有自身之精神自由性以及其自身之调谐性,对于精神本身来说,其之自由性及其调谐性自然会在必然性上体现自身之特质,亦能基于生命感应性与所有生命以各种方式做到生感性,但精神就生命而言,通常优先以个体内度体现为之生命感应(性)成就生命感应性,于是,在生命感应性之基础上,作为各个个体之生命感应性往往会优先考虑自身所释放之生命能量在精神上的效用,因为周全之生命感应性一旦因为个体内度之生命感应(性)出现问题,便会产生连锁反应进而对精神及生命感应性造成破坏——即便生命存在和必然性会以特定之方式以神圣秩序恢复之,但我们不能不说,此种破坏终究会对相应之度向方在生存上产生相应影响,而正是此种影响使得生命之生存显得错综复杂。显然,在神圣秩序和必然性之调控下,生命存在也许并不需要太多顾虑去考虑生命存在之在生命过程上的相应问题,但鉴于生命存在之寄托之基础乃是生命存在之生存问题,这样,生命存在及生存在过程上之生存体现就难免受精神之影响,而在自由性应和着调谐性之基础上体现出自身特质之表现,以生命永恒性及无限性而言,此种特质表现虽在不违背神圣秩序和必然性之情况下表现自身,但在生命存在之生存过程中生命却有着自身维度的生存法则,此种生存法则就生命本身而言,是会对生命及其生存造成度变现象,而在此度变现象之中,精神自由性及恐怖及其恐怖性往往以主角之身份出现,并对生命之生存造成极大值冲击,当然,对生命之调谐性而言,这正是施展手脚之好机会,因为其必须要担负起此种责任。现在,就让一切以真实的方式来运转,而我们所要做的,无非是要在此生存过程中如何在生命感应性之基础上与生存本身周旋:对于生存过程之承担之太多,我抱以深深之敬服,即便此种过程之承担对生命之永恒性造成相当之生存磨错——说老实话,我对于生命之精神自由性及其调谐性所能承担之磨错性之限度如何尚无设定式定论,但即便其之错综复杂对生命及其生存造成怎样之磨错,我们都无法违背生命存在之必然性。那么,现在,让我们不妨从恐怖及其恐怖性之角度和身份性进行设身处地之切入,来充分认识和感知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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