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所有有关生命生存之磨错及其磨错性都是完全针对我们而言的,因为当我们感应到生存之恐怖及其恐怖性时,我们完全将生命生存释放之磨错能量所涉及之对象仅仅放置在我们(人类)自身之上,而将人类之外之生命通常都设定为磨错及磨错性之绝对释放者,似乎在生命生存之生活艺术中,所有生命生存之磨错都由我们(人类)来承担,其他生命则只享受我们承受磨错并从中获取经验后之有益之福利。我们是何以将自身设定为生命生错生活艺术之磨错及磨错性之唯一之受害者的呢!也许在我们之人性(生命之生性)中,存在着太多有关生存安全之防御性之本能,而此种本能则在向我们灌输一种所谓之生存伦理观念,那就是,我们人性之善恙恶乃是我们评判一切生命之在生性上之表现之标准,在此种标准上,我们之人性有权利/权力用自己所谓之人性观之设定去维护我们之生存并以所谓之人性观念来演绎我们之生活艺术之伦理性本能,因为我们乃是至高无上之生命之生灵,我们完全有资格以我们之伦理观之设置来实现我们所谓追求安全之生存观,结果,在生命进化之渐进过程中,我们之精神自由性及调谐性由于对生存磨错之不断认知而逐渐的调整了有关生存之生活艺术之实验方式,有一点我们应该可以肯定,那就是,在我们之生存之磨错及磨错性之不断之体现为生活艺术之关键角色时,我们开始思考,一直以来,我们所谓生存之磨错是否只是我们生存生活艺术之最低等之表演美学之审美习惯之错觉,而非真正认知到生存之生活艺术中所有生命之生存艺术之本真呢!在此处,我暂时将一种有关我之观我相吸纳之有关我们生存之磨错之体现悬置起来,继续有关恐怖及其恐怖性与精神自由性及调谐性之和润之话题上来,我们应该关注一点,是否我们之人性在和润过程中对恐怖及其恐怖性之宪性产生了影响,或者是完全相反之体现或者是其他我之观我相还未能感知到之体现,但我想无论是哪种体现,都不会彻底同化或以任何形式改变恐怖及其恐怖性之宪性,因为我相信一点,那就是,生命因种类不同而在生性上有不同之体现,没错,在恐怖及其恐怖性之宪性中无疑亦存在着所谓类似于人性之善恙恶之所谓伦理道德之性在,但对此所谓之伦理道德之涵蕴是否所针对之涵蕴承担和涵蕴观相则在不同生命种类之自身和所释放能量值对象之涵蕴体现则有着某种生命种类难以驾驭之所谓一致性,这就意味着,当恐怖及其恐怖性在履行其之宪性时,其宪性所奉行之法则并不会也不能被人性之涵蕴设定所设置,否则生命种类之样形性便不会在生命种类上体现出来,当然,我们并不否认生命之在生命种类上之生性之体现,正是此一点证明聊生命之样形性。当然,此乃生命存在之事实,正是此事实才避免我们在认知恐怖及其恐怖性之宪性时可能会被人性之伦理道德之设定所左右或所篡迷,因为一旦生命之样形性之生性完全被纳入我们之伦理道德中时,难免会有损生命样形性之独立性和共生性,虽然生命在必然性基础上并不会因我之究竟而丧失此种独立性和共生性,但基于生命之生性之体现以及我们队其之之认知之需要,我们必然要给予必然性以能够体现我们之精神自由性和调谐性之责任,我想,这责任绝对是重大的,因为如果我们不能承担此责任,生命之样形性将会在我们之人性之所谓伦理道德之设定中濒临失责之境,这对生命之样形性是十分危险的,因为正是生命之样形性保证了生命之营养循环链之良性存在,否则,生命之样形性会因生性之近伦性而丧失独立性和共生性,进而令生命之样形性本身被摧毁,这无异于摧毁生命存在。
以我之经验,人类之人性就每一个个体而言,都是在面对恐怖及其恐怖性之宪性上之一种基于生命永恒性之有关生存之磨错,这完全是对我们之人性和恐怖及其恐怖性之宪性之共同之考验。对于蒙昧之人性和宪性来说,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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