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2章 […至恐怖]之十一(第2/6页)  朒脁警阙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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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这符合生命存在美学之要求。对于此一点,我是有着切神之感受的,在我之生命过程中,每一步涉及之生存美学及生活艺术之验觉都在向我之生命注入浸骨润髓之体验,无论我之对于此种体验之感觉c感受和感知如何,我都将此验觉有效化解为我之生命体验之有关生命之存在美学及生存生活艺术本身,当然,对于此种验觉所体现之神圣蕴涵奥妙之秘,则需要我之生命之在我之观我相之悟化中吐纳于我之生命之整个过程并使之符合或说是有助于生命之永恒性和无限性之必然要求,对于此一点,我想,生命存在之美学自有其之艺术法则,至于作为此法则之验证者,我希望我之有关生命文明之法则能够与之相符并能够相辅相成。当然,对于每一个生命来说,命运始终是与之不离不弃的,这就意味着,每当我们之生命在过程中体验此种验觉时,命运都会因人而异的赋予每一个生命以相应之有关此体验之体现,当然,每当之同时,宿命亦会在整个生命体系中为确定其之服务对象而不断的发挥着自己之能力c担负着自己之责任——关于命运和宿命之关系,此乃生命之奥秘,但相对于每个生命个体和每个生命种类而言,是无法在生命永恒性之范畴内给予化解的,——对于每一个承受着自身之命运之生命来说,在其之生命过程中,其之命运都会借以其之生命来与宿命做相互之印证,此时,每个(或曰每类)生命之我之观我相之悟化能力就十分的关键重要了,因为,每个生命在体验生命验觉时,事实上都是在将生命之命运和宿命之关系以我之观我相的方式悟化于生命之中的。于是,无论命运和宿命之关系如何,每个生命之有关己之生存美学之法则都需要以自己之能量来润化生命之命运和宿命之法则,若润化得以在生命过程中实现,那么,其之生命之生命文明之法则就是生命存在美学之法则,否之则不然(生命过程只能在命运和宿命之冥河里随波逐流而已:问题之在于,若你承受了,那就是命运之选择;若你没能承受,那就是宿命之选择了)。对于我自己而言,我很高兴在自己之生命过程中确实而又真实的实现了对命运和宿命之正确而又必然之选择,对于一个想要在自己生命过程中成就生命价值和意义之人来说,便谓之俨然于对自己生命法则之确立。当然,一切有关生命与命运和宿命之关系之确立都非轻而易举之事,因为其必然意味着生命之在过程中如何处理与恐怖及其恐怖性之关系问题,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个生命来说,其之具备价值和意义之生命过程都必然的要将自己之命运和宿命置于恐怖及其恐怖性之范畴之内,这本身就是生命无法逃脱之宿命,我之生命之命运和宿命亦同:也许唯一不同的是,每个生命(个体或种类)在处理自身与恐怖及其恐怖性之关系时所遭遇之验觉会有不同,或者说,即便将恐怖及其恐怖性设定为一种恒定状态之存在,也并不意味着每个生命之验觉所遭受之恐怖及其恐怖性在命运和宿命上就会类同或雷同,因为每个生命文明之法则显然乃是各具本色的,况且,恐怖及其恐怖性并非其本质或表象所体现的那样之所谓恒定,或者说,恐怖及其恐怖性之体现法则自有其之运行之道。不过,这是不是就意味着生命就无法逃脱恐怖及其恐怖性所之谓为命定之命运呢!未必!就我之生存之经验,生命之生存美学所实施之法则通过生命永恒性得以在生命过程中恒定的与恐怖及其恐怖性相抗衡(抗衡方式为之囊括!),我们可以说,那是一种生来就存在之生命之本能性基因,不过,那仅是一种防御性之安全基,是一面为恐怖及其恐怖性所设定之不可逾越之防线(当然,我们并不否认生命本身也许或肯定会有自己放弃此种安全设置之选择可能性:不过,当此之时,也许恐怖及其恐怖性已然对此生命失去了兴趣也未尝可知!因为对于任何生命来说,一旦无法从我之观我相中感知到作为生命之我时,其就会自然而然的照返于其之我之观我相自身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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