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之生命力,此种独特之生命力中,完全是我之生命文明法则之调谐性与恐怖及其恐怖性之调谐性之润融之产物,我之观我相在我之生命中储存了有关我之命运之整个生命过程之明证,并以此明证保证了我之生命文明法则在我之命运中以独立存在方式所成就之生存美学。不过,对我而言,无论是陌生还是似曾相识,显然其都是我之生命文明法则之能量之体现,并以此所谓陌生和似曾相识印证了我之生命文明法则在生命过程之史之真实,因为其完全是由我之生命文明法则所孕育,至于恐怖及其恐怖性,其则以其之调谐性将所有生命孕育过程之所能承受乃至无法承受之情感向我之生命过程渗赋如来,如果记忆从来都不嫌弃生命之自恋的话,那我应该承认,其在此中所承受之压力与我之相比应该是有过之而不及,也许,某生命正是从此中与记忆把酒言欢并将生命文明法则之命运之价值和意义以认可之方式正式赋予与某生命的吧!因为生命过程已然确定此某生命已然具备为生命过程之文明法则赋予更多价值和意义之资格或说乃至于一种设定秩序之资格,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将自由安排在看客之座位上,无论如何,正是由于自由之坎坷作为才能成就某生命文明法则秩序之神圣性,并因此而令自身具备了同样之神圣性——自由成就秩序,而秩序则为自由服务,并共享神圣性!
对于作为成就者之某生命来说,谁都无法否认我们可以在生命永恒性上确定某种生命及某生命之文明法则之永恒,因为生命及某生命无论怎样被生命过程之生命永恒性所牵制,其都不能将之隔离在生命永恒性和无限性之外,正因为如此,我们方可以说,恐怖及其恐怖性(可以从生命永恒性范畴入手:繁衍和死亡!)在生命永恒性和无限性之基础上渗赋于整个生命过程并成为生命及生命文明法则之关键存在,而其之类灵魂性则赋予其之独立性存在之特殊性,我想,这应该是任何以类灵魂方式存在之生命之特殊性,这与其在生命及生命过程中所担负之责任有关,因为独立性存在意味着其显然不会被某生命及其文明法则所控制和左右,进而可以使得其在行使自身之权利/权力时有更大之自主选择权,无论此种选择权是否会被生命体现为某生命所承认和承受,对于此一点,我是有切肤之体会的,因为有一个事实已然无疑,那就是,对于每一个作为某生命之成就者而言,其之生命文明法则之确立都与恐怖及其恐怖性息息相关,只不过,在某生命之生命文明法则之确立过程中,恐怖及其恐怖性之渗赋方式往往并非是与其自身所要行使之权利/权力相符,那是一种惑相!我想,终有某日,我可以将我之生命文明法则渗赋于恐怖及其恐怖性之生命之中去,即便恐怖及其恐怖性之独立性存在是如此的密不透风和难以捉摸——你,已经激活了我之探索精神之无赖习气!我想,对于任何某生命来说,无论其之生命过程体现如何,其都无法避免生命过程本身,如果我们对回忆可以选择性历史化的话,那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对回忆本身进行选择(事实上,其已经是我们选择之结果了!),于是,在我们之生命之实史之中,则必然的绝对的被恐怖及其恐怖性所选择,谁又有权去拒绝其之责任性呢!对于恐怖及其恐怖性,我已经不敢再说其仅仅是所谓情感了,也许在曾经之迷茫中,我曾自以为其不过是我之生命所拥有之一种情感体现罢了!殊不知,其实对于任何某生命来说,我们所面对的其实乃是一个以独立性存在之生命:我们是否应该为此而绝望呢!因为我们之生命文明法则中没有给我们提供任何可资有效利用之经验(向之屈服例外:这又能何称其为经验呢!对于此,恐怖及其恐怖性也许很享受,但绝对不会欣赏,因为连我都不会对之欣赏——谁又能将自己化身为恐怖及其恐怖性呢!我真的很怀疑!)。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某生命就会永恒无限的受制于恐怖及其恐怖性,甚至我完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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